婚内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5.311人收看
导读:
婚内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应二人一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隐藏、转移等侵犯对方的财产共有权利的行为,既是破坏夫妻信任应受谴责的做法,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内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相比较,删除了原条文的时间限定“离婚时”,即认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时,不需将上述行为的发生时间局限于“离婚时”。也就是说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上述情形,都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该规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共有。故将隐藏、转移等方式侵犯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时间范围扩大至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更符合共有的法律理论。

    夫妻双方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应二人一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隐藏、转移等侵犯对方的财产共有权利的行为,既是破坏夫妻信任应受谴责的做法,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从司法实务来看,该类纠纷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中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妻中的一方,另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再作进一步细化分析,上述三种情形又可从房屋是否办理转移登记、买受人是否支付对价和买受人是否善意等不同角度划分出更多的案件类型。鉴于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涉及夫妻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都比较慎重。但是,由于部分法院在合同效力的判断、夫妻另一方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等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在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的最终归属的裁判上“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不少见。为统一裁判尺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对上述问题作了回应。从该条实施情况看,效果明显,故本次司法解释清理时,将该条内容予以保留。只是作了下列文字修改:

    (1)将“共同共有”改为“共同所有”,以与民法典第1062条表述保持一致;(2)将“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改为“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是口语化表达,对应的法律术语应为不动产登记。增加“已”字强调登记行为已经完成。

    本条规定的问题,表面上虽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最终归属方面的法律适用分歧,但究其实质则是如何衡平房屋共有人与受让房屋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或者更抽象地说是在交易安全与所有权安全之间的取舍。之所以引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皆由夫妻一方的无权处分行为引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