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导读: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
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既事关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涉及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夫妻间的利益分配。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讨论日趋成熟的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探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债权人与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举债人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第三,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债务的履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数额超过夫妻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比例的,自夫妻约定采行分别财产制之日或离婚之日起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离婚之日起开始计算。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是一种无限个人责任,由举债方以其个人财产(包括负债时的个人财产和未来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举债方的配偶不负清偿责任。但因我国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且除例外情况外,婚内财产不予分割,债权人作为夫妻关系的外部第三人,其对债务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难以完全区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第14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能否以偿还个人债务为理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目前通说是,提起析产诉讼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否则不能支持析产请求,但是,如果被认定为是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在对共同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该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配偶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