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人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导读:
军人离婚时财产划分为两部分,即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参与财产分割。
一、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补助费用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二、军人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总额的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计算如下所示),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具体年限(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上述费用总额/(70-入伍年龄)。
则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上述费用总额/(70-入伍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举例:某军人20岁入伍,与妻子离婚,后来得到的复员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为50万元,夫妻结婚8年,那么夫妻共同财产为50/(70-20)*8=8万元,若平均分配,则离婚一方可以分得4万元。
注意事项: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原配偶有权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的一部分(计算如上所示)。
三、军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军人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根据《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军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房。但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军队不需要进行规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住房补贴、公积金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经济补偿”,就应当和工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两人都有住房补贴,应根据军队关于住房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出个人的住房补贴总额,减去结婚前个人应得的住房补贴的金额,余下的部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适当分割。
四、经济适用房
共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离婚时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商品房
(一)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只写个人名字;或者婚前贷款买房,房产证只写个人名字,领证前贷款已还清
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婚后房产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用于出租租金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自己或父母付首付,个人贷款买房,房产证只写个人名字,婚内依然在还款
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个人所有,未还完的贷款也是个人债务,而婚姻期间的还贷以及相应的增值,需要对对方进行补偿。
(三)个人父母出资,房产证上只写对方名字
通常认定这是一种赋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婚前分手,房产归属对方,对方需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若婚后离婚,房产就属于对方。
(四)个人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
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留好付款凭证)。
(五)个人父母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父母购买的这种情况通常认定为一种赋条件的赠与行为,婚后(结婚即满足赠与条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六)个人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或婚前共同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一人一半,但是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份额按约定。
其他财产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特有财产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应把握的原则:
如果是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
如果是一次性财产取得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