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如何处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5125人收看
导读: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rdquo。

    酒驾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党组织可以根据调查情况或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综合考虑违纪事实、问题性质、情节影响和本人态度,如喝酒原因、喝酒时间、有无造成恶劣影响、酒精含量、初次还是多次酒驾、工作一贯表现等综合评价。对违纪性质较轻、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通常给予纪律轻处分。醉驾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军纪相应给予重处分;未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军纪相应给予重处分。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从犯罪之日或者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最长经过20年,该犯罪便可不再被追诉。

    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拘役,是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

    二、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一)、追诉时效起点问题

    1.关于“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犯罪之日应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2、关于“犯罪终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终点问题

    此问题即“不再追诉”的期限到何时止?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因为任何犯罪事实不经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诉”不只是起诉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而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给予非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而这都是经过审判才能确定的。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问题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问题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刑法制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期间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出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对罪犯是有利的,但这种有利是有条件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时效中断制度,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另一个是时效延长制度,即“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体现的是犯罪的一般预防理论。当司法机关已经启动追诉程序,从司法的威慑效果来说,就不应轻易终止。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主要体现了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证明其根本没有悔改,自然要继续追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对制度背后的法理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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