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511人收看
导读:
可知,如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于财产、子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合并审理,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2、《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

    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能否提起反诉?如有诉讼请求应如何提出?当事人(被告)未提出对财产等的主张的,人民法院是否不予处理?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2、《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可知,如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于财产、子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庭审前、庭审中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或在答辩状等文件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案例】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方某某在诉状中称双方已分居5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皮某某在答辩期内向该院提交了一份答辩暨反诉状,称原告长期在外与第三人同居,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皮某某作为被告,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吗?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被告不同诉讼主体以及在一审、二审不同的审理阶段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同处理方法。故皮某某的诉讼主体虽然是被告,但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如果皮某某符合法条无过错方的条件,作为被告也可以在离婚纠纷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皮某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不构成。所谓反诉,除了与本诉具有关联性还要具有独立性,原告的诉讼无论是撤诉或是被驳回,均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建立在离婚基础之上,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请求没有相对独立性,不构成反诉。由于离婚纠纷本来就是复合之诉,除了解决能不能判决离婚的问题外,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作为诉的合并中的诉讼请求的合并,与离婚案件并案处理。

    皮某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

    需要。由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增加,也不是反诉,而是属于新的诉。被告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作者陈蔚 廖诚伟 徐斌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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