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58人收看
导读:
分家析产纠纷解决的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对于这类纠纷首先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只有诉争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时才能进行析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分割范围,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方式:分家析产 家庭共有财产归属于父母的情况 当家庭共有财产属于父母双方所有(不包括父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分家析产协议中将这些财产分配给其他家庭成员的,则应视作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ldquo。

    最容易引发家庭矛盾的就是家庭财产分割。因此,分家析产诉讼也成了很多家庭成员解决纠纷、化解僵局的有效途径。但分家析产以财产共有为前提,如果争议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则都不能主张析产。因此,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明确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显得尤为重要。

    分家析产纠纷解决的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置问题,对于这类纠纷首先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只有诉争财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时才能进行析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分割范围。

    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实践中一般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其一,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其二,诉争财产是否基于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或基于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等形成;其三,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

    如果无法从上述几个方面有效证明诉争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则主张分家析产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方式:分家析产

    家庭共有财产归属于父母的情况

    当家庭共有财产属于父母双方所有(不包括父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分家析产协议中将这些财产分配给其他家庭成员的,则应视作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的方进行处分,应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赠与合同的规定。

    2.家庭共有财产归属于父母的情况

    分家析产是对于家庭内部财产的处分,由于家庭生活的自治性,对于家庭财产的取得和使用,家庭成员内部最为清楚,家庭以外的人则较难明晰。因此,分家析产应当以家庭成员协商为原则。在民间,通常采用析产文书的形式将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确定。析产文书,在各地称呼不一,也并无统一格式要求,但往往要载明分家析产的标的物、分产方法、分得财产者名单、参与分产会议人员名单等。凡承受财产者,各执“分书”一份为拥有财产权利之证明。参与析产会议者都应在字据上签名,尤其是主持分家析产的人(一般为整个家族中有一定权威的人),以作他日之参考。通常来讲,析产文书应当由所有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共同作成,但在实际中,由于传统观念以及当事人对于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析产文书在内容上可能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如在某些析产文书中可能排除女儿或者其他财产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等。对于此类情况,要善于协调,并不能一概以合同无效进行处理。

    目前,中国社会仍然存在二元结构,在不少农村地区,虽然物质生活水平发生了变化和提升,但往往仍旧坚守传统习俗,特别是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时候,民俗习惯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仍发挥着现实作用。同一村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趋同,同村人之间产生某种团体意识即所谓社区认同感,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这种以“互惠”为基础的“民间习惯”是一套“心照不宣的”规矩,这种规矩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法”的功能。相关析产文书的内容正是依据民间习惯而作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民间朴素的正义观念。因此,在诉讼中针对那些与现有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分家析产协议,如果一概认定无效,则无疑会导致较差的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对于析产文书原则上应当确认其效力,而对于法律规定的适格共有人未被列入到析产文书当中的,则可以对相关财产的分割作一定的调整。

    3.有利于物的利用原则

    共有财产权先天存在效率的问题。从经济效率角度,物权的单独所有优于普通共有。我国法律法以“物尽其用”作为立法宗旨,即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与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共有财产的分割、析产也应以效益最大化作为价值目标,通过高效的析产程序、有效的分割方法,使析产后的共有财产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效益最大化原则具体体现在共有财产析产方式的选择上。裁判析产的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补偿三种。按照《民法典》物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首先要考虑能否进行实物分割,只有在实物分割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进行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补偿的方式。采取变价分割和折价补偿的共同弊端是共有人要支付给拍卖、变卖机构一笔费用,使共有财产减少,也会影响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实现。因此,相比之下实物分割是成本最低、更富效率的一种方式。但如果从物理属性上看,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者虽然可以进行物理上的分割,但从经济价值来看,分割共有物会减损其价值的就不得进行实物分割,而应考虑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

    4.按照贡献大小分配原则

    鉴于权利的外观往往和权利的实际发生冲突,如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或者登记份额与实际出资不符。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不能机械地按照权利外观来进行划分,而应将对于共有财产的贡献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这里所谓贡献大小,一方面包括对共有物的取得上的贡献大小;另一方面包括对共有物的存续的贡献大小,同时还包括对共有所依存的家庭关系本身的贡献大小进行评价。从而对于分配比例予以综合酌定。当然按贡献分配不能突破共同财产均分的原则,即应当在均分的基础上,按照贡献程度予以增减。

    5.照顾弱者原则

    扶老携幼是中华传统美德,我国在婚姻、继承等涉及家事的立法宗旨以照顾弱者为基本原则,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家析产当中,照顾弱者是基本原则。诸如对于房产分割当中的无房屋且失去生活来源的当事人,应当考虑首先保障其居住权。

    分家析产纠纷基本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或者个别家庭成员独占财产所引起的,现实生活中父子、婆媳、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反目成仇的故事经常上演,但基于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归属往往并无明确书面约定,也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一旦纠纷发生,举证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家庭纠纷通常也很难处理,而主张分家析产的一方一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诉争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就会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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