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对抚恤金规定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08651人收看
导读:
在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上,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应当依据其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法院一般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分割处理,并且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懒性、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确保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同共有财产。法院一般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分割处理,并且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懒性、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确保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对于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与遗产一并处理,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处理。

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此可知,以自然人死亡时为节点,去世前遗留的财产才称之为遗产,去世后获得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定义。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则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组织对死者亲属发放的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是支付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获得抚恤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故该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在性质上均不属于遗产,所以即使所立遗嘱中对此进行了处分,这种处分行为也是无效的,所有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对抚恤金和丧葬费进行分割或者处分。

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共同共有属性及其分配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与司法实践中,死亡抚恤金分配的原则有共通之处,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也对处理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在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上,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应当依据其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当然,死亡抚恤金的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位人员尚在时,第二顺位的人员无权参与该抚恤金的分配,故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并不能代位继承。

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更多是作为死者近亲属和扶养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来处理处理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的案例也是以共有财产纠纷作为案由的居多,法院裁判也多认为死亡抚恤费属于共同所有。

同时,由于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目的是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

因此在实务中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的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死亡抚恤金可以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

死亡抚恤金的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者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

应当依据其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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