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6.30502人收看
导读:
裁判要旨虽然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但是分项工程被鉴定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可拒付该部分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由此可见,虽然工程竣工已验收合格,但是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仍然有权拒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第一,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单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有关材料作为依据,应当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作为客观依据。

河北、江苏等高级法院在其解答文件中均表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应认为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发包人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司法鉴定发现,工程确实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等质量问题时,应如何处理?本文通过最高法院一个案例揭示对该问题的看法。

裁判要旨

虽然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但是分项工程被鉴定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可拒付该部分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案情简介

一、2009年9月,昌某公司将住宅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后江苏某建进场施工。各方对工程结构和电气施工图纸进行四方会审。

二、2011年11月,江苏某建承建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依据、结算金额等部分无法达成一致。

三、江苏某建因昌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昌某公司亦就楼梯间保温层不符合施工图纸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江苏某建进行整改。

四、在一审阶段,法院依法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现场勘验认为,楼梯间隔墙保温层达不到设计要求,并认定系江苏某建未按图纸施工所致,江苏某建应承担质量责任。

五、最高法院及河北高院均认为,因江苏某建原因致使工程不符合约定的,昌某公司要求江苏某建进行整改,并且该部分工程款暂不处理,待整改合格后另行结算。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能否再提出质量抗辩要求整改,并拒付工程款?最高法院认为可以,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当然导致修复责任的免除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因此承包人依据竣工验收合格抗辩工程未按图纸施工的事实不能成立。故即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经司法鉴定发现承包人未按图纸施工时,承包人有义务对该部分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否则应扣除维修费用。

二、质量问题部分的工程款,待修复后另行结算

在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时,承包人是否会实际修复以及能否能修复到合同约定水平或国家标准水平尚不确定。因此,对出现质量问题部分的工程款应暂不处理,待修复后另行结算。

实务经验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意味着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实践给出答案是否定的。现结合本案,从发包人、承包人的角度,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第一,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单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有关材料作为依据,应当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作为客观依据。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工程竣工已验收合格,但是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仍然有权拒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对于承包人而言,有必要突破原有认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等于工程质量实际合格,当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甚至,在面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及修复方案时,承包人不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除承担给付义务外,对工程质量引起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承包人要做好必要的应对方案,以应对发包人的反制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

40.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及河北高院在法律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验收意见由某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于2011年10月17日出具,内容为“唐山市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建设的金色和园项目,总建筑面积116488.48㎡(其中……热力站附属用房211.49㎡)。通过你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为合格工程。同意备案”。而本案一审中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楼梯间与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间的隔墙保温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是江苏某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施工所致。前述验收意见的内容并未明确指向鉴定机构发现的隔墙保温层厚度问题,且验收意见形成于本案一审诉讼之前,昌某公司亦未在再审申请书中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因此验收意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另外,原审判决并未完全否定江苏某建对该隔墙保温层部分工程款1972553.25元的主张,而是释明该部分工程款暂不处理,待江苏某建整改合格之后双方另行结算。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工程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楼梯间与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间的隔墙保温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且该质量问题并非业主使用造成,而是江苏某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施工所致,因此应由江苏某建承担质量责任。一审判决认为昌某公司要求江苏某建对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进行整改并将该部分工程款1972553.25元暂不处理,待江苏某建整改合格之后双方另行结算并无不当。

河北高院一审认为:关于昌某公司反诉的楼梯间保温质量问题。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楼梯间与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间的隔墙保温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且该质量问题并非业主使用造成,而是江苏某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施工所致,因此应由江苏某建承担质量责任。昌某公司要求江苏某建对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进行整改的诉请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对该部分工程款1972553.25元暂不处理,待江苏某建整改合格之后双方另行结算,故本案中欠付工程款数额暂认定为10297320.69元(12269873.94元-1972553.25元)。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某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819号】【公报案例(2018年第6期)】

延伸阅读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修复或扣除维修费用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长春永某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00015号】

法院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当然导致修复责任的免除。本案中,案涉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该四项隐蔽工程存在与设计图纸不符合的问题,星某公司亦未能就此提供经永某公司和监理机构同意或者确认变更的相关证据,故星某公司应当对上述四项隐蔽工程承担与设计图纸不符的修复义务,星某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星某公司对该四项隐蔽工程进行修复,否则扣除修复费用624123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支持。

案例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某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报案例(2014年第8期)】

法院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某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某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某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三、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某通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报案例(2014年第8期)】

法院认为: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不在于原设计而在于南通某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故应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屋面所做的工序进行了明确约定,然南通某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减少多道工序,尤其是缺少对防水起重要作用的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其交付的屋面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屋面渗漏,其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恒某公司几经局部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屋面渗漏,双方当事人亦失去信任的合作基础,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原审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并判决由恒某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渗漏予以整改,南通某建承担与改建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必要。作者| 李舒 唐青林 赵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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