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该什么时候退还?)

导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撤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部门规范性文件)通用条款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5.2条缺陷责任期的条款,用以区分工程保修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条第2款约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第3款约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2、工程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1)的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质量保修金。当然,即使发包人在保修期内将质量保修金全部返还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仍然需履行保修义务。
3、法院相关文章《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与缺陷责任期的认定》
2016年7月7日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勇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与缺陷责任期的认定》:
案情:
2012年7月10日,某科技公司将其办公综合楼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关于其中屋面防水工程,双方就质量保修金约定如下: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满两年后10天内一次性返还。后双方发生争议。
法官评析:
“合同中有关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条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当事人极易发生争议。”
工程保修期,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是建设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因此,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性质、功能上存在重大区别,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实际上与缺陷责任期紧密相连,该期限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退还质量保修金。
本案中,质量保修金返还条款中的保修期,实际所指为缺陷责任期,此期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自工程竣工日起算。如果认为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需待工程保修期届满是缺乏逻辑依据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甚至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4、保修金的返还存在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上述法院文章及关于缺陷责任期的相关规定均在建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且相关规定均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并不必然无效,对于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及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常有违背,尊重双方合意原则可能会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