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配偶能否追回?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7.07602人收看
导读:
同时,李某认为张某赠与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向小沫索要返还,婚内出轨 赠与第三者财物:80后的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两人婚后在宜昌一起打拼,经营着一家店铺,张某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张某转账给小沫的50000元,属于未经李某同意的私自赠与行为,赠与的是张某、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法院据此判令小沫应返还李某、张某夫妻共有财产50000元,李某翻看张某的微信、支付宝,发现张某除了带小沫开房、外出旅游,在情人节、圣诞节发送520、1314红包外,还先后8次转账合计50000元给小沫。

 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配偶能否追回?

婚内出轨 赠与第三者财物:80后的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两人婚后在宜昌一起打拼,经营着一家店铺。凭着两人的勤劳,婚后有了房、也有了车,家庭生活日渐富裕。平凡安逸的生活,磨灭了张某的激情。张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漂亮的90后女孩小沫,张某对小沫一见钟情,开始频繁和其约会。为了讨好小沫,张某经常为其购买包包、衣服、化妆品,还一起外出旅游,两人逐渐成为情人关系。每周,张某都会给小沫发微信红包,还多次转账大额资金供其消费。

事情败露 配偶愤怒索要

 张某和小沫的婚外情,持续了两年,后被李某发现。李某翻看张某的微信、支付宝,发现张某除了带小沫开房、外出旅游,在情人节、圣诞节发送520、1314红包外,还先后8次转账合计50000元给小沫。李某怒不可竭,向张某提出了离婚。同时,李某认为张某赠与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向小沫索要返还。但小沫断然否认,认为是张某自愿,50000元已经由两人消费完。

诉至法院 判令全额返还!

 李某索要未果,故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转账给小沫的50000元,属于未经李某同意的私自赠与行为,赠与的是张某、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而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张某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法院据此判令小沫应返还李某、张某夫妻共有财产50000元。

 法官说法

 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观,一直被作为法律原则确认。人们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这种民事行为即是无效的。公序良俗在婚姻法中的一个体现,就是《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破坏了夫妻关系、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是道德所不齿、法律所不容的行为。因此,法律应做否定性评价,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支持配偶追回财物。

 

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基本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丈夫婚内出轨,与小三恋奸情热,是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冲击,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从实体法而言,法律是支持原配追回丈夫婚内赠与小三的财物的,但这是否意味着,原配就一定能追回呢?

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实际案例中,原配无法追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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