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宅基地买卖合同_农村宅基地确权

导读:
目前的司法实践是来看,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转让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可以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户口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根据国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城市户口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根据国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
如果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只有两种办法:一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向集体申请分配宅基地;第二是通过购买宅基地住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想要通过购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如果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只有两种办法:一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向集体申请分配宅基地;第二是通过购买宅基地住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想要通过购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2)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4)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更不能通过买卖农村房屋的方式获取宅基地使用权。
1.农村宅基地所有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依申请获取,不能通过买卖的方式的获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以上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依申请获取,而且应当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而且当农村村民出卖农村住宅后,是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3.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六点意见“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版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