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为商标侵权

导读: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简单来讲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判断:
一、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也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只有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
二、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是同一种或者类似的比对对象,应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三、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指使用人是否明确有意将该商标用于识别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使用人是否寻求过商标许可、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对该商标投入资金、人力维系其使用,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效遮盖等行为。
使用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明显可见。不为消费者所见的使用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判断该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如文字商标的字体、大小、颜色是否与该字体使用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另一方面,还需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具备稳定性与一致性。若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偶然使用,可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宣传方式方面,如当事人在其平面广告、电视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活动中持续、连贯地使用相关标识作为品牌,或将标识与其他品牌并列宣传等,则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行业惯例主要考察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商标使用的惯例、习惯等。如餐饮服务行业通常将商标使用在店招、霓虹灯装潢、员工服饰等上。
消费者认知是指从相关消费者角度判断,是否易使其认为相关标志是当事人的商标,而非商品形状、广告词或通用名称等其他属性。
通过以上三步,可以初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的6个关键点
第一种是同款侵权,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这种侵权最为严重,如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还会构成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近似侵权,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这也属于商标侵权。商标的保护范围要超过商标证书上标明的商品保护范围。
第三种是销售侵权,指销售假冒商品也是商标侵权,但如果能够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就可以避免赔偿。
第四种是伪造侵权,指没有经过许可、印制或销售注册商标的标识,也属于商标侵权,严重者会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种是更换侵权,指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再进行销售,这也是商标侵权行为。
第六种是帮助侵权,指为他人侵犯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如在电商平台、仓储、保管、运输、送货等方面提供帮助,这种行为属于帮助侵权,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6种情况的对比,可以大致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