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导读: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负担义务或者虽负担义务却不构成对价的合同。
单务合同的类型:
1、赠与合同。赠与人把个人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2、借用合同。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3、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关于单务合同的几个问题
1.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很多教材都会说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但是由于他们对单务合同的定义不明,导致一些初学者误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实际上,如果按照确切的定义,“单务”、“双务”所称的是是否存在对待给付,而不仅仅是存在多个给付,也不仅仅是存在双向的给付即可。双务合同双方的给付应形成对待给付,即一方的给付构成另一方给付的对价。而附义务的赠与中所负的义务并不是对价,如果是对家就不可能属于“赠与”,因为赠与的本质是无偿,有对价不可能无偿。因此,附义务的合同依然是单务合同。
2.单务合同中是否存在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可能?在李永军教材中仅提到单务合同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却没有提到情势变更。但是从情势变更的制度设计中可以发现,情势变更在效果上就是为了避免显失公平的局面而出现,并以“继续履行可能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为要件。而单务合同自成立之时双方就处于权利义务的绝对不对等状态(在讨论具体单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时,并不考虑合同外其他利益),因此,合同成立后也就难以存在这种不对等明显扩大且符合情势变更其他要件的情况,因此情势变更在单务合同领域也无适用的余地。赠与合同作为典型的单务合同,我国民法典#666规定了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有意处理的情形似乎与情势变更的庆幸有些类似,但存在本质区别。一方面,穷困情形的出现并不要求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也不排除商业风险引起的穷困状态(对穷困抗辩权的部分研究认为穷困抗辩权同样要求这些要件);另一方面,穷困抗辩权的具体行使与情势变更制度也有区别,并不要求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对此部分,明日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作为单务合同的赠与合同中无情势变更制度使用的余地,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制度在某些场合担任着双务合同中情势变更制度的功能。
3.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根据我们昨天的分析,无论将合同的本质认定为一种允诺、合意或者协议,一切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单务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它仍然是合同,具有双方的合意, 仅仅是义务的负担方面为一方负有义务,因此依然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