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罪”怎么判?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7.11691人收看
导读:
恶意讨薪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手段过激型:这种恶意讨薪者通常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过激手段,逼迫政府出面解决欠薪问题,他们采取拉横幅、堵道路、封锁出入口、爬楼、爬塔吊、断水断电、冲击施工现场,妨碍正常施工、聚集或闹事、冲击办公区域、围堵国家机关、威胁相关人员人生安全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振方、王伟民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各种威胁、胁迫手段在北京市建筑行业内多次实施恶意讨薪行为,严重扰乱建筑行业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李振方、王伟民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恶意讨薪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手段过激型:这种恶意讨薪者通常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过激手段,逼迫政府出面解决欠薪问题,他们采取拉横幅、堵道路、封锁出入口、爬楼、爬塔吊、断水断电、冲击施工现场,妨碍正常施工、聚集或闹事、冲击办公区域、围堵国家机关、威胁相关人员人生安全等;

二、敲诈勒索型:这种恶意讨薪者的目的已经超出讨薪的范围,而是借助讨薪之名实施敲诈勒索,主要有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故意制造停工、伪造合同、证据、虚报、冒领工资,介入发承包人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甚至实施犯罪。

手段过激型的讨薪者的主要目的是讨回应付的工资,但是未采取合规合法的方式,或者采取合法的方式未得到有效解决,才采取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过激手段;

敲诈勒索型的讨薪者目的不仅仅是获得应有的薪水,而且伺机敲诈勒索,以讨薪的名义,采取过激手段,逼迫政府出面,迫使他人就范。

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恶意讨薪罪,讨薪不是犯罪,但在讨薪过程中触犯法律条款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所以遇到欠薪行为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1、向劳务企业反应;

2、向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反应;

3、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4、向上级劳动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解决。

“恶意讨薪罪”怎么判?

对于“恶意讨薪”行为,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多会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治安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条可认为是针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恶意欠薪罪”,但是我国《刑法》并无“恶意讨薪罪”。但是,有极少数案例中,行为人因“恶意讨薪”行为获罪,其触犯的罪名主要是敲诈勒索罪、寻恤滋事罪。

(一)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李振方等招揽木工队到北京多个建筑工地施工,施工中以进场工人多、人员流动大、消极怠工、施工进度慢、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故意制造停工理由,致使工程停工。其后,李振方等人带领多人采取围堵项目部办公区,到建筑工程、上级公司、信访局等单位围堵闹事,持械威胁建筑工地项目部相关人员等方式讨薪,拒不接受按照分包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以单方计算的工程款向建筑劳务公司索要钱款,并在部分工地以工伤为由同时向建筑劳务公司索取钱款。建筑劳务公司因担心被列入企业黑名单无法承接工程或造成不良舆论影响,被迫向李振方等人支付应结工程款以外的钱款。获取钱款收回后,李振方等按照预先承诺的工资向参与施工人员发放钱款,剩余获利部分由李振方等伙分,李振方占比50%、王伟民占比25%,涉案金额170余万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振方、王伟民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各种威胁、胁迫手段在北京市建筑行业内多次实施恶意讨薪行为,严重扰乱建筑行业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李振方、王伟民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参见:(2020)京02刑终448号、(2020)京02刑终427号

案例二:王凤彬等人共同预谋,以虚增人工费的方式,捏造出一份“人工费结算单”,总价值为165万元。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王凤彬等先后以组织工人不退场阻碍施工、组织工人及雇佣14名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多次到某集团讨薪并滋事、制作内容为“某集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频发给某集团管理人员、通过二三里报社记者在网络发布“某集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假新闻等方式,来制造社会舆论抹黑某集团,达到给某集团施加社会压力的目的;到市建设局、劳动仲裁机构上访和以打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给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施加压力,利用国家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政策,通过虚假缠访来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和扩大社会影响,达到其敲诈勒索钱款的目的。某集团迫于被告人王凤彬等人虚假讨薪非法上访而带来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和社会舆论等压力,为了避免集团遭受停业等带来的巨大损失,出于无奈某集团于2018年9月18日、2019年1月24日两次支付江南地库工程人工费95.6999万元。

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王凤彬、黄伟等人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判处罚金,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参见:(2020)吉0702刑初16号

(二)寻恤滋事罪

案例三:2015年11月-2016年1月间,熊某等人通过驾驶轿车堵住工地大门,致该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到工地项目部办公室驱赶工作人员,将办公室的桌椅搬出,强行占用办公室,并打砸、火烧该工地的一台变压器及六台电闸箱,且随意殴打该工地工作人员,致他人轻微伤,同时砸毁工作人员价值人民币387元的小米牌手机;将装着木材的蓝色农用小货车及煤气罐放在项目部院内,用汽油泼办公桌,打砸配电箱,并打伤被害人戴某致轻微伤,砸毁戴某价值人民币1131元的VIVO牌手机1部。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段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熊某、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赣0121刑初422号

由此可见,“恶意讨薪”如果涉嫌实施敲诈勒索,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讨薪手段过激,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寻恤滋事罪。但是,相较于每年有数百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而因“恶意讨薪”触刑则是零星个例。由此可见,国家在一方面重拳治理工资拖欠问题的同时,也不允许农民工采取过激手段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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