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公司私下协商工伤赔偿是否合法?

导读:
劳动者与公司私下协商工伤赔偿是否合法?劳动者反悔是否能请求变更?
章某自2012年2月16日开始在某彩印公司从事普通工作,合同期限三年。2012年4月2日,章某工作中因右中指末节指骨骨折至医院住院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共产生医疗费8000余元,公司已支付。2012年5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章某本人请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解决,经协商,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章某10280元(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工伤补偿工资等),章某后期治疗出现任何问题及产生任何费用概由章某负责,与公司无关。2012年5月10日起章某不再是公司员工。章某当日收取现金10280元。工作期间,彩印公司未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11月8日,章某右中指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7日,章某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3月15日,章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彩印公司的劳动关系,彩印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37219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彩印公司支付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5279元,扣除彩印公司已支付的10280元后,支付104999元,驳回章某的其他请求。
彩印公司不服仲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就受伤一事在2012年5月10日达成协议,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的体现协议是章某提出要求签订,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风有天纠纷已经一次性了结,故章某无权再主张权利,要求判决彩印公司不向章某支付任何费用。
经市理,法院认为,彩印公司与章某签订协议时,章某的伤情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章某对其可得赔偿款数额尚不明知。现经劳动能力鉴定,章某可获赔的数额远高于协议书约定的数额、故协议书涉及赔偿数额的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因彩印公司与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章某2012年4月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由于彩印公司未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致章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彩印公司应予赔偿。经审核各项数额合计115161元,扣除彩印公司已支付的10280元,还应支付104881元。依照《劳动法》第5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第37条的规定,判决:彩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04881元。 发生工伤是否可以私了解决?
一、工伤私了的原因分析
发生工伤后,双方进行私了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工伤私了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保障部门去依法办理,就必定涉及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乘人之危,胁迫、利诱工伤职工放弃部分应得待遇。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法律意识薄弱,对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并不了解,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人对方的圈套。
二、工伤私了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工伤私了发生在不同的时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大致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既不向主管部门上报,又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私了协议是无效的。
2.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通常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3.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所以,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劳动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的情况,如果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那就不需要再赔偿相关损失;否则,彩印公司就应当对照工伤九级伤残的待遇标准给予补差。所谓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本案中,工伤赔偿一次性协议签订时,章某的伤情尚未稳定,未进行工伤认定,更未做伤残鉴定。因此,章某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公司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同样无法确定,章某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章某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和主动的位置,而章某作为迫切需要得到赔偿的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的位置,此时所订的协议,对受损害的一方很可能会显失公平。
工伤事故发生后,本案的彩印公司理应对职工的损害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却利用单位优势和章某没有经验,以及在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章某尚不真正了解自己具体伤势的情况下,通过提前签订赔偿协议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且协议赔偿数额与章某九级伤残应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相比较,赔偿数额还没有标准待遇的1/10,差距明显过大,因此这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当事人章某可根据上述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书。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彩印公司依法补足章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就应当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为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先向有关部门甲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鉴定,切不可盲目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私了协议,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