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分

导读:
股东以自己名义、为自己利益提起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应依法审查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相比,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
股东以自己名义、为自己利益提起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应依法审查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相比,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
(1)从诉讼目的看: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这种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内容;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因此,股东享有的直接诉讼权利在本质上应当属于股权中的自益权内容。
判断股东的诉讼目的,既可以从股东的起诉状和庭审陈述意见加以获知,股东提起诉讼时所主张的法条依据,也是判断诉讼目的的重要依据,如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4、25、26条可知,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时会直接明确依据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2)从诉讼中的被告看: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东均可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起。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
(3)从诉讼结果的归属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胜诉的利益归属于公司,作为原告的股东只能与其他股东一起间接地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的利益,如果股东败诉,则由败诉的股东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还可能承担被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胜诉或败诉的结果均由作为原告的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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