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7.19845人收看
导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控制权的集中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更容易出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控制权的集中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更容易出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证明责任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财产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实务中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财产独立认定也是围绕着这一法条的规定进行释理及裁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控制权的集中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更容易出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财产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在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所增设,因为其具有人数要求的简单性以及控制权的集中性的特点,被不少开设企业的投资者所青睐。

但权力的高度集中往往伴随着监管的疏忽,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责任,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在现实中一直较为严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若股东具有该行为的,则可以通过“刺破公司面纱”的方式,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控制权的集中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更容易出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财产独立证明责任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而实务中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财产独立认定也是围绕着这一法条的规定进行释理及裁判。本文欲在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财产独立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案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财产独立的观点进行归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途径

债权人请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途径可分为两种:

1. 在债权人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础法律关系的纠纷中,直接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列为被告,请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一人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途径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的第六十三条。

2. 在基础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无法获偿后,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而对执行所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途径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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