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如何处理

导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的诉讼参与人为了赢得官司而不择手段,伪造证据时有发生。民事诉讼中伪造的证据,通俗来讲可以归纳为一句话 : 但凡违背事实,掩盖真相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伪造证据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构成虚假诉讼。
伪造证据的定义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编造,增强己方证据证明力或者失却或减弱对方证据证明力的情形。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八种 :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同时,该条还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虚假陈述居于证据种类中的首要位置,因此可见,虚假陈述相当于伪造证据的情形。
综上 : 民事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的形式应当包括伪造物证,伪造书证,串通、指使证人作不真实证言,提供不完整或剪辑、编纂的视听资料,当事人作虚假陈述,虚拟不存在的电子数据,伪造鉴定意见,和提供不真实的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证据与虚假诉讼之间的关系
伪造证据的形式包括伪造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虚假诉讼行为一定包括伪造证据的各种形式和手段,但伪造证据不一定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构成虚假诉讼。因此,虚假诉讼构成的关键要件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赢得诉讼后非法获得他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了自己赢得诉讼,在举证中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对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应该处于训诫、罚款或拘留。
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假借法院和法官之手,非法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从而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 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伪造证据如何处理
伪造证据是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虚假诉讼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的;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十)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十一)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十二)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十三)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十四)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十五)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