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让吗

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让吗?
6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对于承包程序,意见稿指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法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意见稿提出,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意见稿还提出,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依法作出决定。未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表态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指相关土地的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方式发包给承包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享有的期限未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指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并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以取得收益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和理论,土地经营权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安排,它不同于具有身份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
哪些人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检察官说法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是人人有份的承包,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男女老幼均有承包经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 比如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