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怎么办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7.20478人收看
导读: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年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第二,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本条适用的主体

本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一,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一是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二是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兵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现役士兵。专业军士是指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士兵。三是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土,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婚姻问题上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据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2.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第一,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第二,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年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4.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应当征得军人同意”而说。“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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