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后房产归谁,夫妻一方死亡房子归另一方所有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3.08.01377人收看
导读:
本来属于夫妻二人的房产,当一方过世之后,另一半却发现房子被其他人分走了;也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认知:一方过世,夫妻共同房产将“自然”属于在世一方,可结果却事与愿违。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在什么情况下,一方过世之后,夫妻共同财产能全部归属于在世一方?

本来属于夫妻二人的房产,当一方过世之后,另一半却发现房子被其他人分走了;也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认知:一方过世,夫妻共同房产将“自然”属于在世一方,可结果却事与愿违。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在什么情况下,一方过世之后,夫妻共同财产能全部归属于在世一方?

夫妻一方死去后房产法定继承

我们知道,人一旦去世,其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即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情况下,按照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当夫妻双方中一人去世,法定继承情况下,将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确定继承人范围(因为配偶还在,所以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结果就是,但凡有子女、或者去世人父母健在,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将会由多人继承——不会自然全部归在世一方。

夫妻一方死亡房子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况

如果问题这么提及,是否意味着,只要夫妻双方中一人去世,就必然会产生共有房产被他人分走的情况?不一定。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原本夫妻共有的房产,当一方去世之后,会全部归在世一方:

情况(一):除在世一方之外,不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这种情况并不值得乐观,相反,却显“悲凉”。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去世一方没有子女,去世的时候,其父母均已过世。即:除配偶之外,不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去世人生前没有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中的自有份额指定给他人。

情况(二):存在多位法定继承人,但其他人自愿放弃。这种情况,需要满足如下条件:无论生前是否做出过安排,其他人均同意放弃,由在世一方全部继承。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1.无论生前是否做出过安排。

在继承过程中,按照优先级顺序,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其中,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即为生前做出的安排。具体依据,可参见《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但是,生前做好的安排,依然可以放弃。例如,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儿子继承。发生继承之后,儿子依然可以选择放弃,全部由母亲继承。

当然,法定继承更是如此: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选择自愿放弃。

这种情况,相信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依赖的是“人”——在世一方能不能全部继承,看的是别人“脸色”,不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反过来说就是:只要其他继承人没有发生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没有自愿放弃,就完全有合法权利分得部分房产。

2.放弃。

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但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为对个人行为不具有辨识能力,所以不能放弃;在别人诱导、胁迫下放弃的,无效。

必须书面放弃。《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情况(三):提前指定由自己的配偶全部继承。

这种情况,即通过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对方继承。

前面我们提到过,提前安排有两种方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其中,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于夫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签订。

因此,夫妻关系中,要想做出这种安排,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

有些人提到:提前把房产的一半儿过户给对方不就行了?当然不行,把这个问题想象的太简单了。

提前过户给对方,会存在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第一,要想把财产全归于一方名下,不是靠过户解决的,而是需要签订一个《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跟登记在谁的名下无关。过户给对方,无非就是一个加减名操作,办理很简单,但除了花点工本费、去房管部门跑跑腿之外,没有其他实质意义。而且如果签订协议,就不必须再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有一个特别简单的逻辑:谁会先走?假设丈夫把房产全给到妻子,万一要是妻子先走了呢?丈夫很可能在房产中的份额更少——丈夫之前本来还有自有份额,遗产是房产的一半儿,现在变成了全部房产发生继承。

如果希望自己走后将房产全部留给对方,比较好的方式是:夫妻互立遗嘱——夫妻双方各自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对方为自己合法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为什么要互立?因为谁也无法预知谁会先走,所以,要做好相互保护。当然,其中也必然会有一份遗嘱失效——后去世人的遗嘱,将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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