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与财产赠与的区别

导读:
财产约定与财产赠与的区别
1、婚内财产约定模式不能是,一方拥有的某项财产全部归另一方。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可以将已有财产或者将来取得财产进行约定,但模式只限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三种模式。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就不属于法定的财产约定模式,不属于财产约定,属于财产赠与。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婚内财产约定是双方协商结果,不是单方行为。
婚内财产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维持婚姻目的协商结果,不是一方的单独承诺。此案协议书中的署名只有王先生一人签字,也不符合约定要素。
3、赠与的房产在产权变更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所谓赠与,就是无偿的、无条件的,它不需要受赠人履行什么义务,也不需要接受什么条件,只需要同意接受赠与就可。基于这个特性,法律也赋予赠与人一个特权,在所赠财物没有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不必说明理由的撤销赠与。所以,本案诉争房产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王先生是可撤销赠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内财产约定注意事项
按照法律规定,把婚内财产约定与财产赠与说清楚简单,倘若处理此类纠纷时,也不是那么容易,因为多数夫妻搞不清这么详细的法律规定。
1、婚内财产约定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
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
2、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
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
3、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容易扯皮,法律也会认定无效。
4、大额财产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财产约定涉及到房产、车辆、股权、权证等大额财产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