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导读:
什么是保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纠纷
债权人为确保自己的债权顺利实现,常要求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实践中,因保证合同纠纷涉及的主体较多,管辖问题也相对复杂。那么,就保证合同发生诉讼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
1、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若债权人仅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将被保证人列为被告的,若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受诉法院应将被保证人追加为被告。而债权人将被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诉至法院时,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应根据债权人与被保证人(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主合同性质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时被告住所地应为被保证人(债务人)住所地,而非保证人住所地。
2、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双方就相关争议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争议时,债权人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首先看担保合同是否就管辖法院进行了有效约定,如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担保合同未就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就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应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一般推定。本案中,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未就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债权人所诉争议标的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履行义务一方即担保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债权人可以向本案担保人(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3、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时,合同就追偿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担保人的追偿权属于法定权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即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就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八条规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的,合同就管辖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如担保人与债务人未就追偿事宜签订合同,则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而不能直接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