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什么证据为有效证据_法律讲求事实认定

导读:
证明案件事实最有用的东西就是证据,证据是支撑诉讼结果的关键法宝,法律上判案都是以证据为主线,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的。案件事实是基础,而要证明案件事实就是要通过证据的完善和证明力来实现。那么什么证据最有效呢?
01
直接证据最有效
证据根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关系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比如借款纠纷中的借条,借条就是能直接证明存在法律纠纷的借款关系,具有很重要的证明力,通过借条别人就可以清楚的知道纠纷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纠纷。
与直接证据对应的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只能从侧面证明与案件有关,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间接证据就与本案有关。比如:借款纠纷中的转账记录,你只拿一份转账记录去法院起诉对方还钱,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你给对方转账可能是基于生意往来的应付货款,也有可能是你偿还欠对方的金钱债务。
只有转账记录配合借条才能证明你转账是为了支付借款金额,所以单独的转账记录是一个间接证据,并不是最有效的。
02
公证过的证据更有效
许多证据是民间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来源可能是经济往来过程中的活动记录,而仅见于合同双方所持有,是对经济活动的一个记录。
但公证证据并一样,比如同一个合同纠纷内容,有一份是当事人自行签订的合同,一份是经公证机关备案公证过的合同,而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差不大,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却明显不同,又要用来证明同一个案件纠纷。
那法官只会采信经过公证的合同,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职责的一种延伸,履行的也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职责,其所公正的合同是先进行公证员的专业法律审查的,所以更容易取信于人。
03
书面证据更有效
许多时候,我们在诉讼纠纷中提交证据和主张,有的有书面证据作为支撑,有的只是口头的陈述。
对口头陈述的证据,如果对方否定所陈述的内容,而又没有其他予以佐证,很容易不被法院所承认,法官会认为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你的主张,而不支持诉讼请求。
而书面证据却不一样,上面所记载的内容,可以通过文字的形式展现给法官,同时有双方的签字,可以视为双方对这个行为的明确认知。所以更容易获得认可。
证据的形式和种类很多,有效的证据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种类和收集程序,这样都会发生效力。但是证据有证明力之分,有的证据证明力较大,有的证据证明力较小,通常证明力更大的证据就是更有效的证据。
证据的分类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基本的种类大致8种,我们不能从证据的种类上分辨出哪个种类的证据证明力最为有效。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证据的分类上大概得出结论,所谓证据的分类,是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就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而言,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但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根据传来证据发现原始证据,当原始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用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来源不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而言,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由此可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间接证据,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直接将款项汇入对方的账户的为直接证据,而出借人从自己银行账户提款的记录为间接证据。
证据的特征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律人士运用证据需要特别强调证据的关联性。司法实践中的错案的主要原因是重视了证据的数量,而忽视了证据的关联性。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提取了若干烟头,其中有一个烟头为被告人遗留在现象,案件发生时留下的烟头才有关联性;再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出示了若干银行流水,与直接的借贷关系的银行流水才有关联性。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一、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有哪些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据也就不同。
(一)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二)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三)行政案件的法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二、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在证据学上,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为标准,可以分为: 原始证件和传来证据;
(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四)根据证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
(五)根据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当事人有罪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六)根据证据是否经过公证为标准,可以分为经过公证的证据和没有公证的证据。
三、证据效力的认定
要被确认为认定案件实施的根据,证据的“三性”特征必不可少。证据的“三性”特征是指,作为认定事实或定罪量刑的依据,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除了相关材料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特征外,相关材料还需具备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否则会因形式要件的不满足,不能被认定为证据。
以上是作为案件证据的基本要求。具有以上要求后,相关材料还需要在庭审中经过庭审双方进行质证及辩论,之后相关材料才具有证据的效力。
四、证据效力大小的对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据效力的大小是相对的,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证据在具有“三性”的前提下,一般来说直接证据的效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件的效力大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当双方出示的证据都满足这些特征时,那到底谁的证据证明力更大?
笔者认为: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明的标准是不同的,故在具体的庭审当中,没有最有效的证据,只有最合适的证据。如果双方出示的均具有原始、直接、实物特征,同时经过公证,且无其他证据推翻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最有利的往往是谁出示的证据更能接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对谁更有利,谁的证据就更有效。因此,此种证据在庭审时出示,最合适,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最有利。
五、总结
每个案件中,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出示证据的类型也就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关系,具体的情形不同,所出示证据的类型和效力以及表型形式也就不同,所以,对于证据,笔者个人认为:没有什么最有效的证据,只有最适合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