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导读:
如果夫妻双方现在已经感情破裂,并且已经把离婚提到了日程上,特别是已经到了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夫妻之间已经签订了分居协议,此时如果一方还强行要求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需要另当别论了。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于这方面的要求显然不是出于情愿的, 虽然法院的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其实夫妻这个身份已经是名存实亡,特别是此时,另一方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那么很有可能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奸罪的最关键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方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而在妇女的这个范畴中并没有排除妻子这个身份,所以,此时很有可能会涉嫌强奸罪。
另外,如果一方是采用暴力的方式强行要求与对方发生关系,即使不被认定为强奸罪,也有可能会认定为是故意伤害,或者家暴等其他侵权行为。
所以建议当事人对这一问题还是要冷静处理,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犯下不可磨灭的错误。关于婚内强奸的案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但是有些判决依然是得到了支持的,所以建议大家不要铤而走险。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说明关系存在,已发展到离婚阶段,夫妻关系破裂,已名存实亡,夫妻关系不正常了。強迫性关系,已违背妇女的意志,不属于自愿,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有社会危害性,还不是可定罪?至少说明男子在死缠烂打,太没骨气志气,算不上什么好男人。具体根据情节由法院认定。
性,是维系夫妻关系,乃至于家庭的纽带,也是爱的必然结果。
这也是家庭和谐不可缺少的程序。
性普遍存在于生灵间,目的是延续物种,因而有些物种平时只是闲暇,只有在发情期才可以接受异性的交配,当然也存在着霸王硬上弓的行为,发泄兽类的性欲。
人类去与其他物种不同,因为人类是有感情的动物,一切依附感情行事,用感情支配着人们的行为,特别是性爱,除了传宗接代,延续我们的生命,再有就是性爱的享受,在人类历史的长河里,始终遵循着这一法则。
情与爱稳定家庭的基础。
但是,人类在行使性爱过程中,不同于其他动物,更需要有爱的前提,如果失去了爱的前提,所从事的性活动,只是肉体与物质的欲望,也就是单纯的禽兽之欲。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为了社会的安定,规范了人们的性行为,因此,性行为变成了夫妻之实,凡是夫妻都有性行为的权力与义务,如果脱离了性行为,这个权利与义务,那么这个家庭,已名存实亡,变成了空壳家庭,他的存在与否,也没有多大的意义。
面对这种情况,解除婚姻,是唯一的选择。
题主提问婚内是否是否存在强奸的问题,我想那是多此一举,哪怕你们的判决书还有一分钟的期限,你们的夫妻之实就没有过期,仍是法律规范之内的行为。
在当今,无论是人们的意识,还是法律之规定,性行为只在夫妻间进行,此时,你们在法律上还是夫妻,行婚夫妻之实,其性行为并不为过。
而强行性行为只有在非夫妻间进行,才可以在法律上定性为强奸罪,此时女性若以感情问题,状告丈夫的非礼,原则上法律是不支持的,所以掉了牙你只能往肚子里咽。
女性应适时的保护好自己。
其实大多数的女性,也可以说是绝大多数的女性,在感觉婚姻没必要进行下去的时候,都选择了分居生活,如此时你还赤身裸体的,与你所讨厌的丈夫曰睡一床,岂不自找苦吃?
当然,当今存在的社会现实,确实有一些人不顾即将离异妻子的感受,像还未进化成现代人那样,强行与其性行为发泄兽欲,给女性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
此时如果女性身体上出现严重的伤情,把这个男人当成强奸罪论处是不大合适的,我们只能以对他人的身体伤害,报告公安机关,追究他的虐待,和伤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他人的伤害也是对自己的伤害。
这个问题涉及到“婚内强奸”问题。
一、国内法对婚姻内夫妻之间性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原则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尽夫妻义务的条文规定,至于这个义务都含有什么,并没有列举,但是一定包含夫妻之间的性的义务。也就是夫妻都有要求行使性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尽夫妻之间性的义务的责任。
(快塌了……)
二、婚内强奸,最早起源于国外
原来中国并没有这个说法。并且,我们老祖先一直认为,妻子娶到家,有绝对有责任尽性的义务。
随着改革开放,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随着妇女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婚内强奸”出现了。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指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男人的权利不是云,遮不住天的)
三、婚内强奸在刑法上的规定
刑法上并没有婚内强奸这个罪名。办案机关考虑的是构成不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才构成婚内强奸呢?
1.离婚期间。妻子已经提起离婚之诉开始,在法院离婚判决生效之前的时间段。
2.纠纷状态。夫妻闹矛盾,已经公开分居,矛盾已经公开化。如果男方利用暴力手段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面很大。
3.正常家庭生活中的“暴力强奸”问题。如果两口子发生点小口角,矛盾不大,没有公开分居,丈夫强行性交的行为不构成强奸。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好啊!否则,谁也难料到底会走到哪个程度,会发生什么。采取捆绑、殴打、虐待等行为强行,不构成强奸犯罪才怪呢!
总之,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神圣的,谁都不得侵犯。
司法实践中肯定构成。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之间是否能够成立强奸,一直以来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不可能构成强奸。
理由是,夫妻之间存在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在登记结婚时,意味着夫妻之间概括性地放弃了性自主权。而且,现在随着思想的开放,存在各种各样的性行为,如果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强奸,那么妻子将很容易就把丈夫送进监狱。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当然可以成立强奸。
理由是,妇女结婚后也应当有性自主权,我国现行刑法在规定强奸罪时,也未把丈夫排除在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不能认为结为夫妻后,就不能构成强奸。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一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特殊情况可以构成强奸。
如夫妻存在长期分居、离婚诉讼等特殊情况下,因为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合意,也不能从而推定妻子对其性权利的自愿放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第三种观点。
所以你说的情况肯定构成强奸罪。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您的点赞、评论、关注都是我继续答题的动力!
离婚后协议未生效期间,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典型“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在婚姻特殊时期,或者妇女个人特殊时期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离婚未离家,疾病,受伤等时候。
婚内强奸和强奸同罪。
前些年,有人曾经提出过“婚内强奸罪”的概念。但这个概念的提出,遭受了诸多争议。仅仅是法律界的人士中,就不乏反对者。所以,“婚内强奸罪”一说仅停留在探讨阶段,并没有写进法律当中。
当然,如果你老公违背你的意志,并有证据证明因你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而给你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的话,法院还是会酌情处理的。这在以前就有判例,你不妨自行百度。但如果你不能够提供“因你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而给你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证据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这种案件的。
总之,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婚内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你在离婚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之前还与你老公是合法夫妻。一般情况下,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还不能用强奸罪去判定。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了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对与这样的问题,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构不成强奸罪,夫妻的根据就是夫妻双方进到各自的义务。离婚判决书没生效期间,就是合法夫妻。
老师们好,一看我的名字,农村农民万岁,都知道我是地地道道的农民,随然我对婚姻法不是特别了解。我哥哥一事例告诉我,供参考:
我哥法院判决离婚后,我哥准备结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时,却不给办理,说你己婚有配偶。我哥跑回家拿出判决书,民政工作人员说,双方必须同时来才能补办离婚手续。
我只能说,离婚和结婚是由民政部门统一的,离婚经法院离婚后,民政部门结婚的挡案根本消除不了,原因是民政部门和法院没联网。必须走民政部门这一关。不然你永远存在已婚。
法院和民政没联网,有没联网的好处,法院离婚判决书,只写有名字,没有照片,拿判决书骗婚的大有人在。而民政部门的离婚证档案齐全。我希望剩男剩女们,找到心上人的时候,别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应以民政部门的离婚证为准绳,双人的照片无法更改。
强奸这个罪名在婚内不好定形,男性在女性不愿的情况下强性发生关糸的叫强奸,可有的夫妻两一开始用这种方法调情,后来女方又不同意了,这算不算强奸?还有,婚内女性应该有性的权力也该有性的生活,结婚了女性一直不同意男性过夫妻生活,男方假如强追女方发生了性关系男方是强奸罪,那女方是不是骗婚?
根据题目的描述,从司法实践来看,此案中,丈夫已经构成强奸罪了。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案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
但是婚姻有其特殊性,性是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题中应有之义,夫妻双方的互相忠实义务里就包含着双方对各自性权利的独占性,所以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不认为这是强奸犯罪。
虽然司法实践不认可这是婚内强奸,但是如果丈夫的强迫行为给妻子带来伤害,那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的,还是可以进行法律制裁的。
如果是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双发因为闹矛盾长期分居,虽未离婚,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如题中这种情况,离婚判决已经作出,虽未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2015年12月底,海南就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例。2013年,女子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整天不务正业,而且还频繁家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女子提出离婚,但丈夫不肯,并以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女子只好离家在外打工。2015年底,丈夫突然态度转变,同意离婚,打电话让女子回家办手续。回到家的女子,却被丈夫强行带至出租屋,捆绑在椅子上强行发生性关系。趁男子事后休息时,女子跑出门报警。最终,男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不算,但失去道得,
婚内“强奸”是否属于强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到现在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婚姻关系正常期间,婚内“强奸”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强奸
何为强奸?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的婚内强奸,就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妇女性的自主权。
两个人结婚领取的结婚证,就相当于一份契约。同居生活、进行性生活都是这个契约的一部分。
与对方结婚,就包括对对方性的承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认可的常识。
婚内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权利可以享受,义务也必须承担。
最高法院在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因而可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此,我们可认为,性行为是夫妻正常生活的内容且系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发生性行为成为夫妻离婚的理由,那么发生性行为就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拥有的权利。
所以,婚内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不完全侵犯妻子性的自主权。
几年前发生了一个特殊的案例:
一戴面具的男人闯进泉州一工厂的宿舍,抢走了女工阿燕身上的 35 块钱,并且强奸了她。
几天后,案犯归案,却发现,案犯就是阿燕的丈夫。
原来,阿燕的丈夫怀疑阿燕出轨,就暗中跟踪阿燕,但他并没有什么发现。
为了警告阿燕,阿燕的丈夫戴面具伪装成陌生人强奸了自己妻子。
阿燕知道真相后,表示不追究。
检察院认为阿燕夫妻俩的感情没有破裂,阿燕丈夫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这个案例很特殊。
特殊之处在于:当时与阿燕发生性行为时,肯定是违背阿燕的意愿的,因为,阿燕当时根本不知道那是她丈夫所为。
但检察机关意识到,阿燕和她丈夫的感情没有破裂,阿燕也不希望追究其丈夫的责任,才最终将其教育后释放。
二、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婚内“强奸”可以认定为强奸
婚姻关系的非正常期间,一般指双方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或者是在一审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还包括双方签署了分居协议在分居期间。
离婚诉讼开始,一般表明婚姻一方对待婚姻的态度,是其要结束这场婚姻,并正在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
签署了分居协议,相当于对当初的“契约”进行了修改。
要结束婚姻提起诉讼,及对双方都认可的分居约定的履行,当然也包括双方之间性的关系改变。
上海曾发生过一个案例:
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王某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虽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这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其实,纵观我国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
而有些国家法律文明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法律却没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说,在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