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不垫付医药费_交通事故肇事者需要垫付医药费吗

导读:
第一,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职责,即对现场进行处置,组织抢救伤员,对事故认定进行责任划分,可经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
第二,对于交通警察以上职责了解清楚后就可以清楚的回答您的问题了。
1,交通警察没有强制要求肇事车辆驾驶人必须垫付医疗费的权限。
2,交通警察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垫付医疗费的主张应当理解为一种建议,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积极垫付医疗费,是一种有利于受害人的人道主义行为,会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缓和双方矛盾。
3,对于交通警察对您垫付医疗费的这种联系您当然可以拒绝。毕竟购买车辆保险的目的就是事故发生后有保险公司理赔。
第三,尤其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的抢救费用可以要求交警部门书面通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垫付。
我过去说交通事故,我们有全险,交警也在,你别吵吵。等交警处理了该咋办都行,你这鬼叫鬼叫的又啥用?对方看我也不弱就不吵了。交警问老头哪疼,他也说不出个啥来,就先叫我们通知保险公司把人送医院。行车记录仪他们拿走回去鉴定。
送到医院老头家属坚持称没有钱。保险的也说不能先垫付,交警就告诉我们先垫,老头年龄大了,万一出点啥事不好弄。表弟一听就吓到了,打电话给姑妈,姑妈送了钱过来就先安排住下。
交警定责是表弟的全责。保险公司也认,说等治疗完了凭单子报,老头住在里面高血压糖尿病的那些药都正常开,还打了胰岛素。费用一完就通知我们交费。老儿子表示等他爸住好了再说后面的事,这一住就是一个多月,费用都垫付了几万。保险那边说没有出院不能结算报销,表弟这边已经垫付了没钱了。老头自己不表态,全部让他儿子来谈。那儿子明显就是想来讹表弟的,谈了几次都没有摸准底。医生都说可以出院了。老头儿子就是不让出,又住了几天,老头都住怕了自己就办了出院。
最后鉴定是轻伤,虽然表弟全责但有保险。老头儿子一看鉴定结果出了也就不闹了。可保险公司说住院的很多费用没有办法报。原来就有病史的,是不在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这样一报的话表弟已经垫付的几万块都没有着落了。
和老头儿子协商,老头儿子说要赔偿十多万,如果不赔以后有什么事就去找表弟。更别提是要回表弟已经垫付的钱。最后谈到撕破脸皮了,表弟表示再这样那就法院见了。对方还以为是吓唬。法院通知他家去调解了才相信是真的。调解对方还是要要求陪多少多少的,最后法院的拿出鉴定结果给他儿子讲了,他又不闹了。调解赔了2万块,但表弟垫付的就有4万多,也就是说他家还要给表弟2万多。
表弟也表示,多的当是给老头做营养费了,退两万就可以。对方开始以各种理由称没钱等等,拖了几个月,表弟要用钱了没办法最后告知再不退还那就法院见。
老头儿子再次接到法院通知拿着钱来就还了表弟。
我个人意见,垫付这事真的很为难。如果遇到通情达理的家庭,垫付下也没多少问题。要是遇到那种扯淡的垫付后会有很多麻烦。可是如果不垫付万一伤着出啥事也不行,这种情况下责任就更大了。还可能行为救援不力而触犯法律。所以是垫还是不垫还要结合当时的情况来说,没有什么标准答案。交警建议垫付也是考虑到不要把事情后果扩大化。也是职责所在,情有可原。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首先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人的生命。没时间划定责任,只是维持现场进行拍照等待以后处理。交警让谁先垫付医药费都无所谓,这没啥对不对。因为救命第一划分责任第二。只要经过官方处理的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属于谁,谁也赖不掉账。等最终划清责任后,大部分都是保险公司出钱赔,个人出钱只是了了的。因此国家提倡机动车必须交交强险。最好交全险其目的就用在这里。国家这样做就是不让车主倾家荡产的。
我国虽然有着非常严格的交通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当中,并没有被严格执行,而是很多交通案件,仍然依照着大车赔小车(贵车赔便宜车)、车赔行人这样的古老道德条例,说穿了,就是富人赔穷人,这样的思路来的。
我是一名从事事故处理10年的交警,我从合理合法两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吧!
1、合法性。依照目前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是没有为受伤方垫付医药费的义务。所以即使你不垫付医药费,我相信交警也不会对你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人民警察法》里有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调解纠纷的权利和义务。但也只是调解,并不是强制你垫付。
2、合理性。作为肇事方,即使法律没有规定义务,但我们毕竟把人撞伤住院,我觉得为受害方垫付一定费用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我们主流的社会观念。交警作为你们的中间人,他需要帮你们化解纠纷,平衡你们双方的利益。交通事故处理,并不是说简单的认定事故责任就可以,它是综合性的工作。我们这个社会不光只有法律,还有道德。法律和道德要相辅相成。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讲究天理人情。所以我认为从合理性上说交警让你垫付医药费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伤者、肇事者、保险公司、法院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是谁也不肯在从肇事到法院判决者一年多时间里,拿出钱来给伤者治疗,因此,如果得不到足够的垫付,小伤成了大伤,大伤成了残疾,残疾成了死亡,到最后是肇事者和伤者两败俱伤。
1、社会上流行的做法,叫做“三不一没有”,意思是不探望、不协商、不垫付、没有钱。这种做法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有的肇事者发现,垫付以后伤者得寸进尺、小伤大养、拒不退还垫付费用等。
2、但是,不问青红皂白一味“三不一没有”,一来不人道,二来小伤成了大伤,大伤成了残疾,残疾成了死亡,往往激化双方矛盾,产生更恶劣的后果:一方事不关己拒不垫付,另一方要么做出极端举动,要么拒绝出具刑事谅解书,设法被肇事者送进监狱。所以,笔者不赞成这种无论什么情况一概“三不一没有”的做法。
3、如果伤者伤情不重,或者车方责任不大,或者对方蛮不讲理难以沟通,可以不垫付或尽量少垫付。
4、如果伤者伤情重,自己一方责任比较大,对方尚能理性解决问题,则建议尽量垫付,不过垫付的数额以医疗费当中自己责任分担的数额为限,其余的不用垫付。
5、无论垫付多少,都要注意保留证据。交款的时候,要求伤者或其近亲属写一个证明条,证明车方某年月日预付医疗费某某元,将来在赔偿款当中兑除。如果对方拒绝出具证明,本方可以拒绝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