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_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

导读: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的权利,权利的明确指向是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财产,其使用权应当由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统一调配,而作为一项高度人身依附性的权利,自然也是随着权力所有人的死亡而灭失的,因此从法理上来讲,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一项遗产进行继承的。
从本质上讲,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无限继承,则会出现土地集中现象,是开倒车走退步,甚至可能造成农村贫富差距分化,带来巨大的社会治理压力。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人身相绑定,既避免了土地集中又确保了居者有其屋,实现了最大程度上的社会公平。
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人身依附性权利不能脱离村民个人,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所建立的房屋却是农民个人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往往存在以下两种大的情况。
其一,继承人为有本村申请宅基地权利的村民,可以直接申请该房屋,行使自己取得宅基地的权利,但也就意味着不得申请新建其他房屋。
其二,继承人为不具有本村申请宅基地权利的居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两种操作,首先,该房屋可以继续被使用,但继承人不具备此块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扩建改建,至该房屋无法居住或主动拆除则该宅基地收归农村集体;其次,继承人也可以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村民。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是无偿的,也就意味着农村集体收回这项权利也应当是无偿的,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我国是实行土地国有的国家,农村土地本就是由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的长期化和私有化会严重动摇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根基,因此必须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附属性,坚持效率与公正并举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全面脱贫。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所谓遗产,指的是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必须是个人拥有的。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简单理解为:
为了让村集体居民有居所、由村集体“无偿”分给集体成员使用。所以,我国关于宅基地的划分、使用等才有了很多特定的规定——集体成员既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也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
这里有两个点需要解释一下:
宅基地使用权与普通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哪里?
为说明问题,我们先做一个对比。
人们说了:我知道,我国土地要么属于国有、要么属于集体,老百姓都不拥有所有权。但是普通商品房呢?商品房不也是盖在国有土地上面的建筑么?为什么能继承?
先不谈房子,仅仅从“土地”的角度,可以这样简单理解:
老百姓在买商品房的时候,已经花钱买了一段时期内(例如,普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的使用权。这部分使用权是通过交易获得的,在没有到期之前,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与房子一并转让的(相当于房子的产权人有了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
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分配的,遵照“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分给谁、分多少,是要在法律规定之下,由村集体说了算,村集体成员不能自行决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这就是开篇提到的意思:村集体成员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
宅基地与宅基地房的区别
遗产必须是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到“宅基地”这个范围内,指的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
因此,可以有这样的结论:宅基地房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宅基地房又是建在宅基地之上,所以,继承了房子,也就相当于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因继承人的户口不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有差别:
如果继承人是同集体户口成员,那么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可以进行大修的。也就是说,只要保证房子能一直居住,就有权一直占用着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继承人是“外户”成员,那么继承所得的房产,不能进行大修、重建。当房子不能再居住了,宅基地必须还给集体。也就是说,对宅基地使用权,是短期的。
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马某夫妇有两个儿子,在农村只有一处宅基地,2004年,其长子马一因结婚需另建新房,于是马某以一家四口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宅基地申请,经村委会审核,报乡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后,获得一处新的宅基地并修建了新宅,长子马一在于2005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新宅,马某夫妇和次子一直居住在自家老宅。
在2009年次子马二在老宅结婚,同年,由于车祸马某夫妇双双去世,次子马二在2010年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在该处宅基地上修建了新的房屋,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发生了争议,马某一认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和宅基地属于遗产,应当由他们两人平均分割继承,次子马二则认为自己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所以房屋和宅基地均应归他所有,后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未果,2010年长子马一将其弟马二诉至法庭,要求平均分割父母留下来的财产;
被告马二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马一结婚后已经取得了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又不属于遗产,是不能继承的,马一结婚后已经获得一处宅基地,地上的房屋是父母去世后由本人重新修建的,所以老宅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属于我所有,请求法院驳回马一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依法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了马一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的福利性,是为了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而且只能是一户家庭成员才能享有;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理可以继承,”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是具体执行国家关于“地随房走”的有关法政策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本案争议标是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案中,长子马一已经单独立户,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作为马某夫妇继承人的地位,对于其父母的财产依然有继承权,但老宅的旧房在父母去世后,已由马二拆除重建,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归马二所有,
另外,由于长子马一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无权再继承老宅,而马二尚未申请宅基地,并且已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因此,马二有权继续使用该处宅基地,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合情合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肯定不属于遗产,不可能被继承。但是,农村的房屋是遗产,遗产可以依法继承。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宅基地有地随房走的政策,继承者在继承了农村房屋后,自然获得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即,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房产而获得,但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到其真系亲属或指定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公民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称为继承。封建社会中的爵位和地位都是可以继承的,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继承中,主要是指继承财产,职务、地位等不存在继承问题。也就是说,被依法继承的,属于死亡人员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也称为遗产,包括死者生产所有的人具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除直接的财务外,还包括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在我国的现有制度中,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比如土地,就属于生产资料,但是,我国的土地属于公有制,即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不是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所以无法继承。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基于国家允许的一种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有偿或无偿使用,但是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法得到。个人没有所有权的东西,不个能属于私有财产,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不过,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的,以户为单位免费使用,虽然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户内的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这相当于从集体取得使用权,不是继承问题。即使该家庭户内没有其他人员,其他有继承权的真系亲属,或者按遗属可以继承遗产的其他人员,都可以通过获得死亡人房产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也不是继承问题,是使用权的取得。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没有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划分清楚。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农民并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也仅仅是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对于一个使用权的财产来说,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的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但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般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所盖,所以对于地上的房屋,农民是拥有所有权的。地上的房屋,如果农民去世,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但是毕竟房屋是建造在地上,不是空中楼阁,所以如果有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相应的也就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这并不代表农民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具体理由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是享有使用权。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开张做生意,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李四的,而店铺的使用权是张三通过出租获得的!
2、《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人可以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的必备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之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农民依法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没有处分的权利。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做生意,张三可以占有店铺,进行使用,获得收益,由于店铺的所有权是李四的,所以张三没有处分的权利将店铺进行买卖。
3、《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及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私有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第1点和第2点的内容明确宅基地因为个人不享有所有权,那么就不具备处分权,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就不属于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做生意,店铺所有权属于李四的,张三通过出租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享有店铺所有权,不能买卖,所以店铺不是张三的合法私有财产。
4、《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看出个人遗产的范围,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合法私有财产,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做生意做了20年,张三去世,其子张小三不能因为张三长期使用店铺,就享有了继承权。因为张三只是享有店铺的用益物权,张小三可以继承店铺做生意收益的继承,但是店铺不是张三的遗产,张小三要想得到店铺的所有权,那么只能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而不能通过继承获得。
这里强调一点,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村民个人,是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当宅基地上有房屋,那么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依附在宅基地使用权上,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将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举例说明:张三租了李四的店铺做生意,对店内进行了装潢和购置电器家具,这些物品属于张三的合法财产,可以通过继承获得。若张三去世后,这些物品没有管理好灭失了以后,就不存在继承了。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所以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理的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在累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