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去起诉_检察院为什么经常抗诉

导读:
醉驾后被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理论上侵向于是没有犯罪,但在实践中认识不一,是否犯罪还有争议,能否开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各地作法不同。
一认为醉酒后被相对不起诉,就是没有犯罪,可以开到无犯罪记录证明
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理论主流观点,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既然醉驾者被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了,案子就不会被送到法院去,自然不可能被法院判处有罪,那么可以说就是没罪了,当然应该可以开到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认为醉酒后被相对不起诉,其实是犯罪了,不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行为还是构成犯罪了,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要施加刑罚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条规定是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以醉驾为例,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只是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了。
理解不同,实践中作法就会不同,要查询各省的公安相关规定才能知道能否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希望以后可以在实践中达成共识,统一作法。
醉驾后检察院不予起诉,说情节轻微,那以后能开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公民是否有罪应当由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只要法院没有认定构成犯罪,那就不应当有犯罪记录。检察院不起诉,那案件就不会进入审判程序,自然也不存在法院认定有罪无罪问题。那按这个原则性规定,那公民自然是无罪。关于检察院不起诉有没有犯罪记录?我之前问过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检察官跟我说的是没有犯罪记录。对于一个无罪的人,那开除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然是没有问题。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这已经是明确的规定。虽然《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也较轻,最高也就是6个月拘役。但这个代价可不小,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有犯罪记录,还将面临吊销驾照,甚至是终身禁驾的惩罚。至于不起诉的标准,按照做过的案件以及同检察官的交流,不起诉的标准大多数“酒精含量120以下,有牌有证,没有事故,没有犯罪记录或不是累犯”。若是符合这个标准,多数检察院是会予以不起诉。特别是今年疫情的特殊原因,不起诉的案例也就更多。但不管怎么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应当成为新的共识,并且要成为普遍遵守的社会底线。
这里涉及到了几个法律法规。其一,公安机关已不受理公民个人提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只受理相关公权机构就此提出的协助调查。其二,醉驾被公安抓获后移交检察院,因情节轻微而没有被批捕起诉,属于相对不起诉范畴,而非绝对不起诉。也即你属于轻微犯罪,属于可诉可不诉情形,在事由上没有被冤枉。其三,宪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所以即便你是出于相对不起诉,依据宪法规定,你也属于无罪的良民。
醉驾后哪个检察院感不予起诉?还说情节轻微?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
如果你户籍在湖北、江苏等地,你开不到!
如果你户籍在广东、福建等地,可以开到。
相对不诉越来越多,很多人在问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我研究过,也查询过各省的规定。
并非大家理解那样,以为未经判决开得到!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接着看下去就知道了。
第一,确定有罪到底由谁来确定?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这点是正确的。因为只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确定其有罪。所以,在判决之前的,我们都是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说是罪犯。
第二,情节轻微不起诉是指什么?
《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由此获得对相对不起诉(又称微罪不起诉)的权利。提问者所说的醉驾后,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不起诉,就是这种情形。相对不起诉之后,案件到此终结,不会进入法院,也就不会有确定有罪的机会。
第三,微罪不起诉未经判决有罪!
根据上述两点,有人会说,既然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根本都未进入法院的审判环节,当然就是无罪的了,显然也可以开到无犯罪记录证明。问题就出在这里,如果我不去研究,我也会认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然而,并非如此。
问:这个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了呢?
答:有些省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书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等。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它用“等”字来代表列举不全,但我认为,立法者的意思是犯罪记录是指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记录。
但是各省出台的《XX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中,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是否属于犯罪记录,则分为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属于犯罪记录
如:《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2012年 1月12日起正式实施)第五条规定:
行为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规范所称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或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是犯罪记录
如:福建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1月29日起正式实施)第四条规定: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公安派出所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
以上两种不同的意见,也不能说谁对谁错。一种是以结果判断有罪、无罪;一种是以行为判断有罪、无罪,都有一定道理。不过,希望国家对于什么是犯罪记录出台统一的规定,这样便于操作,也方便老百姓。你看,这个问题下面的回答中,基本没有搞清楚是怎么回事的,老百姓就更加糊涂了。
在此提醒:无犯罪记录不对个人出具。
写到这里,我想大家已经明白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开到犯罪记录不是取决于理论,而是取决于实际——你户籍在哪个省!所以,到底能不能开到,请自行查询本省的《XX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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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什么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它主要分为三类,即:
1.法定不起诉。
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上可知,对于法定不起诉的案件,要么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要么检察院不具有诉权,或者诉权已经消失,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没有酌定的余地。
2.酌定不起诉。
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是检察院根据对其拥有诉权的舍弃而决定的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由上可知,酌定不起诉对检察院来说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种不起诉可以理解为行为人还是构成了犯罪,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指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如下: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