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及罚金的金额

导读:
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情节的轻重。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在具体案件的量刑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量刑幅度。
罚金金额的确定
在串通投标罪案件中,罚金的金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判处附加刑(罚金)。
1、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涉案金额的大小、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罚金数额。
2、罚金数额的上下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罚金的上下限是有规定的。对于个人犯罪而言,罚金的下限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上限为犯罪金额的2倍;对于单位犯罪而言,罚金的下限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限为犯罪金额的2倍。
3、罚金数额的缴纳方式:在确定罚金数额后,犯罪分子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如果逾期不缴纳的,将会被强制缴纳。同时,如果犯罪分子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将会被依法追缴。
案例分析
在上述真实的串通投标案件中,涉案人员通过提前商议、串通报价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成功中标。事后被检方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对涉案人员进行了量刑并处以高额罚金。具体罚金数额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在这个案件中,罚金数额的下限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上限为犯罪金额的2倍。因此,涉案人员需要缴纳的罚金数额也相应地得到了确定。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行政违法行为和
串通投标罪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一)构成串通投标行政违法行为的标准
只要投标人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措施,如中标无效,并对单位及相关人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可以取消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这里的“情节严重”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情节。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情节严重”的标准见《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定罪标准
1. 投标人之间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是“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进行修订,第六十八条将本罪的立案追诉的标准调整为: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修订主要的变化就是将违法所得数额从十万元提高到二十万元,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万元提高到四百万元。显然,该两项定罪金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刑事手段的适用范围,避免打击面扩大,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此立案追诉的标准不仅表明了本罪的情节犯属性,同时也揭示了这里《刑法》的“情节严重”高于上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前者的情节标准是入罪门槛,而后者规定的情节严重是行政处罚升格的前提。因此,针对后者情节严重的处罚仍然应当限缩于行政处罚范围。
2. 投标人与招标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是“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是针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情形,须以行为结果损害国家、集体、公司合法利益的才构成本款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招标人为投标人明示或暗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便利,但该行为结果并未影响招投标行为的公平公正性、不足以排斥或限制竞争,不会损害到国家、集体、公司合法利益,则不构成犯罪。而对于该条是否需要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串通投标罪不需要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其理由是,从文义解释来看,第二款法条条文的罪状描述中没有“情节严重”几个字,“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就已经完整表达了该罪的罪状描述。这一点也与第一款的表述不同,第一款明确写明了“情节严重的”方可构成本罪。第二款后半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仅仅是援引第一款的量刑,并不援引其入罪情节。从体系解释来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与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均采用了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术,但是后两者的罪状表述均包括了“情节严重的……”,而串通投标罪的第二款却没有类似的表述,这是否印证了“情节严重的”不是该款罪名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罪的为构成要件。其理由是,1、如果第二款没有情节标准,则与行政处罚的范围完全重叠,无法区分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压缩了行政处罚的适用空间;2、《立案追诉标准(二)》其中一项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如果说第二款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的话,则明显与该《立案追诉标准(二)》相冲突。
在串通投标罪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量刑幅度;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并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同时犯罪分子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否则将会被强制缴纳或依法追缴。为了防范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和完善招投标制度等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