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_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导读: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要解除合同,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除,这体现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解除分为两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的是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可以约定,当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是合同的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也为合同的一种,在一般理论上也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又有其特殊性,为了平衡劳资双方不平等的关系,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强列的干预。如果允许双方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势必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签订明显不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此就会使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落空。所以,从理论上来说,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可以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进行约定。
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可以约定解除,但从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上来看,也可以推导出不可以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进行约定。
根据以上第一点的描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类。从以上三类的相对应的条文表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该条文的理解,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而本法规定的条件就是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都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这里都强调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也就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条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再次,有人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是双方对于解除进行的协商,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不认可这种观点。
我们认为经协商一致确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文义表述理解,这里的协商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事后协商,而非事前约定,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显然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内涵。综上,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进行法定解除,而不能进行约定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