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身故_两个借款人只起诉一个

导读:
借款人死亡的,债权人可请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只能限于遗产范围内,不可超出借款人的遗产范围。有担保人的也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举例………老王向银行借款200万,用于个人消费,结果老王死了。银行有以下几种方式收回贷款。
1,看看老王借款有没有担保,有没有共同借款人。发现老王老婆是担保人,因此老王老婆应该代老王还200万。
2,发现老王借款200万,没有担保,也没有共同借款人,也没有抵押…………银行检查老王遗产。遗产有150万房子一套………最后银行150万以房子出卖,偿还。
3,银行发现小王是继承人,小王需要代老王把50万还了。
4,如果老王没有继承人,他父亲主动愿意帮老王还款,这个可以…!
最后一种少见情况,老王死了,小王是继承人,小王放弃继承,老王个人没有遗产,老王200万贷款也没有担保,共同借款人…………这时候,银行只能自认倒霉。200万做了福利。
借款人死亡,债权人首先得查明借款人遗产范围,马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间,一边与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商债务偿还事宜,一边准备诉讼材料,以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债权。
看其是否留言遗产,遗产是否由他人继承,若被继承则由继承人承担
关于债务人死亡后,债权的追索问题,我们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应以其遗产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这也是追索的基础,遗产就是上限。所以,我们要明确的第一点就是债务人的遗产有哪些?能否完全覆盖我们的债权。对于没有遗产的我们就不讨论了,追索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有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愿意主动偿还,不然很难追索。我们只讨论有遗产的情况。
1.我们应该立即向法院申请诉讼前的财产保全,这个虽然比较难,但却是最能保护债权的办法,先避免遗产被继承和处置。
2.保全后抓紧起诉,被告是遗产的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这种案件调解的概率比较大,所以争取尽快让法官调解,拿到钱才是最终目的。
笔者所在的区域,老龄化严重,经常有老人去世后引起的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等的案件。这些问题见怪不怪,毕竟有的人做生意欠债,或者赌博,或者吸毒自杀,欠了一屁股债的不足为奇。
债权人死亡后,先委托律师做个户籍摘抄,把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能查的先查出来。
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上述法定继承人来承担债务。
如果死者有遗嘱的话,等着他们家属自己出示。
当然,也有可能债务多于遗产,索性就没人出示遗嘱了。
然后来看有多少遗产咯。
有房子的话最好,死者名字留在上面,家属没办法绕掉。
如果是银行存款就麻烦了,就怕家里人知道密码的,直接取现拿走了。
光用光不是什么好习惯,能给家人多存点就多存点。
问题来了,如果家人意外去世,银行存款怎么处理?
先要看有无遗嘱。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具体操作方法有两个。
一个是去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一个是去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
继承公证书的话,收费会更加贵一点。
需要联系好公证处,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带好材料,抽个时间一起去一趟。
公证员会审查材料,确认身份关系,做好笔录,然后给你们出具继承公证书。
也可以继承人几个,有人当原告,其他人当被告,起诉到法院。
有矛盾的话,法院会给你们审理,调解不成的,出具判决书。
没矛盾的话,就是走个形式,法院给你们出具调解书。
不知道死者有哪些存款账户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查询。
凭着上述法律文书,不需要再提供密码,就可以顺利领取到存款了。
1、借款人死亡,债务偿还仅以遗产为限。如果有担保或者共同借款人,可以要求代偿。
如果有继承人,继承人代偿。如果有善意第三人愿意偿还,也可以代为偿还。
2、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追讨。
3、可以向债务的保证人追讨。
4、可以起诉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起诉借款人的保证人。
5、诉讼中债务人死亡,可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
6、执行前债务人死亡的,可申请执行其继承人;
7、执行中债务人死亡,可申请变更执行继承人。
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也可以向继承人追偿,但要注意向继承人追偿是有限制的,只能在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情况下,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为限追偿,这种继承在法律上叫限定继承。
虽法律规定,自然人在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债作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类型,如果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则用“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来形容债的产生及消灭,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恰当的。
既然,债(为方便论述,以下仅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流转的债)具有“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这个特性,那么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在世间的债,究竟何去何从?是不是也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了呢?
下面本文从债的理论、法律规定这个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当事人死亡导致债的主体变更,若无债的消灭事由,债并不当然消灭
首先我们来看“一死百事了”究竟对不对。“一死百事了”翻译成法律用语,就是“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归于消灭”。
债产生后,若非发生债的消灭事由,并不会凭空消失。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事由包括清偿、抵消、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而并不包括当事人死亡。这意味着,不仅仅是债权人死亡,不会当然导致债的消灭;债务人死亡,同样不会当然导致债的消灭。
另外,从债的要素方面来讲,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及客体。
债的当事人死亡,只是当事人这个债的主体消灭,即死亡的当事人不再享有债权也不再承担债务。但是,债的当事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的内容及客体消失(除非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继承或由其他人履行),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债的主体由死亡的当事人变更为其他的主体(如继承人等),债权债务由其他的主体继受。因此,债的当事人死亡,导致债的主体变更,而债的内容及客体均不变,债的要素仍然全部具备,债仍然存在。因此,债并不会因为债的当事人死亡而当然归于消灭。
因此,从债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并不当然归于消灭”这一结论。
(注:以上债的相关理论,参考了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版)一书的相关观点,在此致谢)
因此,对于执行案件,债务人死亡,所欠债务也不会当然消灭,从而免于被法院执行,而是应当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法院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为其遗产的继受主体,或者直接执行遗产。只有在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情况下,法院才终结执行。
由此看来,“一死百事了”这一观点是不对的,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父债子还”这一观点也只说对了一半。只说对了“遗产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半,但是没有说出“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一半。也就是说,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而与继承人无关,除非继承人自愿继续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债务人死亡的,除非发生债的消灭事由,否则其债务并不消灭,仍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继承人以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作为清偿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讨债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债权置换如今是一个很热门的解债选择,比如这位闫先生就通过自己多年要不回来的欠条在债值通置换了一辆汽车!
对于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死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可以收集证据向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通过法律手段追讨!
1、需要关注借款人是否有抵押、保证等担保形式,可以主要抵押权,或应其他担保人主张债权。
2、若不存在担保,需要关注借款人死亡后,个人遗产部分,是否存在继承或其他被执行的情形。若有个人遗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措施,若已被继承人继承,可以向继承人主张,提起诉讼,诉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若借款人死亡后,没有任何个人遗产,法律程序上是没有其他办法的,如果申请执行了,可能要终结执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