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去世欠银行和支付宝的钱应该由家人还吗_突然去世欠的钱该谁还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1来源:律总管66人收看
导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还有些其它个例不在一一详述。

1.很多人以为“父债子还”或“子债父还”。

虽然我们传统有这样的观念,很多不正规的贷款公司也会逼家人还钱,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也有人认为应该“人死债销”,这同样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法律是怎样规定?

按照《民法通则》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

意思就是说,在债务人死亡之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

根据《继承法》第 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这条法律有两层意思:

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如果不继承父母遗产,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是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的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是没有义务偿还的。

3.所以不会“父债子还”,也不会“人死债销”。

无论欠银行的还是欠支付宝花呗的,都是以那人的遗产来偿还,但是偿还的金额仅以遗产价值为限,如果欠款比遗产价值还多,多出的部分就不用还了,比如欠款100万,但留下的遗产只价值90万,那把遗产变现后还90万,余下的10万是不用还。

“父债子还”是我国流传已久的传统观念,父辈生前欠下的债务由他们的子女代为偿还,这样的处理方式看上去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法律上这种说法并不绝对。

案例一:

2013年8月,林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让好友王某为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林某无力偿还,王某作为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可这时他身患癌症,不久就去世了。今年1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林某及王某的老婆刘某、儿子小王列为被告,要求他们还款。不过在庭审前,刘某和小王主动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5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最终由林某偿还。

案例二:

王某去世之前是做茶叶生意的,在2014年4月因收春茶需要向朋友赵某借款2万元。谁知祸从天降,王某在当年6月因意外死亡。赵某得知王某死亡后,一时不好意思向王某家人讨要,在一年后碰到王某的儿子时,才提出要求王某的儿子小王归还该2万元的借款。谁知小王说:“我老子借的钱,你向我老子要”。赵某一怒之下就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证,本案中王某给儿子在千岛湖镇留了一套房子的遗产并继承,小王因此应该承担其父亲留下的2万元的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依照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亲生儿子,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这就是说的父债无需子还。

注意在执行被执行人遗产时有几个原则:

其次,去世一方的财产是否有家人继承呢?

一、根据家人情况决定是否还款

我们一般所说的家人都是指父母、夫妻或者子女的。而他们在还款债务问题上,差别还是很大的。

如果家人指夫妻

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一方向银行或者支付宝借了钱,而这个钱是用在整个家庭生活中的,那么这个钱就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了,即使借钱的一方不幸去世了,另一方也是有义务偿还的。

例如,老公为了能让家里面娱乐的活动多一点,于是打算去买一台电视。但是最近生活一直不是很富裕,而老公又想让家里面的过得开心一点,于是就去银行贷款买了一台电视。然而不幸的是丈夫还没有来得及还钱就因为事故不幸去世了。这时候作为妻子,虽然家里面以后的日子更难过,但是欠银行的钱还是应该还的。

但如果借的这些钱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而活着的一方也能够证明这笔借款自己不知情,且借款也完全用于与自己无关的地方,即使这笔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这笔借款也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

例如:夫妻单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跑去银行贷款,然后用于赌博之类的,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还款的义务。

不过从情理上讲,一家的顶梁柱都垮了,还要背上一身的债务,感觉好残忍的样子...

如果家人指子女的

除了夫妻关系外,子女是不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所以子女也是没有义务偿还债务的。除非子女作为债务担保人或在贷款时明确作为共同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子女是需要继续偿还的。

如果家人指父母的

相应的,子女如果是债务人,如果没有明确是共同债务或有债务担保,父母也不作为债务人,对债务同样没有偿还的义务。

二、根据是否继承财产决定还款

如果家里去世的一方留有遗产,继承人想要继承财产的话,那么就得承担他生前欠下的债务。这里需要说明的就是遗产继承人只能够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没有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的,不能执行该继承人个人其他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去世的一方有50万的遗产,但是欠了100万的钱,而家庭子女决定继承这一部分钱,那么家庭子女就要还款了。不过虽然他有还钱的义务,但是他最多只能把全部的50万遗产还债,还差的50万也是不用他还了。

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人去世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给其家属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够作为执行的对象。也就是说即使去世的人欠了钱没有还清,但是死亡抚恤金是给家人的,所以不算是去世的人的。

当然如果死者只有债务而没有财产的话,家庭可以去申请放弃继承权,那么也不用承担债务了。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对等关系

一个人存在银行的钱,如果人死了,是可以取出的,不过需要各方面的证明。

一个人欠银行的钱,如果人死了,按道理也是需要还的。

这是对等关系,所以一般情况是需要偿还的,除非有购买第三方保险机构某种类似业务。

2.小额贷款,

一般一些小额的贷款或分期购物机构为了一些条款的数量充足,便于收费,是会加入一个: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或者死亡,剩余欠款将无需偿还,这样的一个条款。如果有的话,就无需偿还,这样的一般都是小额。

3.弱势群体

在这个任何消息都可能被全社会关注的时代,人们总会混搅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就像有一个曾经很火的问题:楼塌了,贷款买楼的钱是否需要偿还,在人们的映象中,贷款人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如果这个欠款是个人借出的,我们看待这种事情的角度是否会发生一个变化?答案或许各位已经明了。

结论:不管这个社会如何变迁,协议条款总是一个强有力的存在,所以,在这里提醒各位,不论做任何有关签署协议的事情,最好是找律师或者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咨询。

比如贷款,保险,售卖等等,将事情了解详细透彻是没有坏处的,在签署时,你可能会多用一些时间,一切正常最好,但如果有情况出现,我们就有据可查,有证可看!

谢邀,具体到生活中的情境十分复杂,关键人物是配偶和子女的责任,个人觉得主观裁量空间挺大的。

首先死者的遗产肯定要纳入偿还责任的。

配偶能证明这是死者个人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非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则无责任还款。

成年子女未与父母共同生活,则无偿还责任。

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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