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世欠下的债务和妻子有关吗_欠债400万无力偿还怎办

导读:
自古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是这种说法在当今法治社会行不通了。现在是说人不死账不烂,人死了账就烂了。虽然法律界定人死了应该用遗产赔付,但是民间一般情况是人死了就不再追偿了。
如果欠债人死亡了,你还是要追偿债务那么只能向遗产继承人去追偿了。我国《继承法》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首先得了解到死亡人家里的详细情况、家庭人员、死亡人有没有儿女们、如有儿女们那就告诉他们明白死亡人欠自已款数、他们赞时有没有尝还能力、那就等以后有了在还、如没有儿女们、 也没有丁门立户的、家里有穷有是旧房子的、欠你钱数不超万的、那你就当做好事了、没儿没女欠款人死了、一死了百债吗?舍得舍得、知有好心舍得、以后你不论干什么赚钱、顺风顺水财富滚滚而来、能多赚几倍的钱财。
01、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由于《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我们就直接看法典的规定,而不用再去看《合同法》、《民法(通则、总则)》及《继承法》等单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可以分割遗产。但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合法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1161条有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合法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1161条第2款规定,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现行的《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同样做出了类似规定,但《继承法》等单行法即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因而也没有多少深入探讨的必要。
02、结合题主情况,如何解读法律规定
我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个问题:
①债务人欠债后去世,应当用其遗产优先清偿生前债务
债务人基于生产、生活、商业经营需要,向别人借贷,但在还没有完成夙愿,还没有来得及清偿这些债务的时候,去世了。
那他遗留下来的财产,比如,房屋、生产资料、储蓄、应收账款、公司股权之类的,就是他的遗产。在分割遗产前,应当将这样的财产剥离出来,优先清偿国家税款和合法债务。
②如果没有优先清偿合法债务就分割了遗产,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继承人没有将死者的生前债务依法清偿,就把遗产分割了,此时债权人可以向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主张死者的生前合法债务。
但是,继承遗产的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限额是有限的。
也就是继承人只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可以不还。
比如,张三生前因为做生意,跟李四借了20万,后张三因为车祸死亡,遗留下房产一套,价值30万,张三有两个继承人,分别是妻子和独子,父母均已先于张三去世,则如果张三的妻子和儿子没还李四的钱就把房子分了,那李四就可以起诉张三的妻子和儿子,主张自己的20万合法债权。
但还要注意,张三房产虽然价值30万,但其中的15万属于其妻子,另外15万部分才是其遗产,但欠李四的钱是20万,则张三的妻子和儿子只负有向李四偿还15万的义务!
也就是说,张三死后,李四只能依法要回15万!但如果张三的妻子和儿子自愿多还5万元给李四的话,法律也是允许的!
当然,我的上述分析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张三生前没有欠国家的税款。否则,李四能拿回的钱,可能还要扣除税款,可能就还要少于15万。
03、遭遇题主情况,实践中如何操作
给出三点建议:
①整理债权债务凭证
不管是现行法律,还是《民法典》,都要求负有清偿责任的债务为合法债务!
也就是说,像赌博、嫖宿、养小三、高利贷之类的不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虽有相关凭据,仍然不在遗产清偿之列!
②向继承人主张债权
债务人去世后,遗留下财产,这些财产从债务人死亡那刻起,所有权即转为继承人所有。这种所有是一种法律推定!
法律不仅推定死者财产在其死亡那刻起归属于继承人,同时推定了死者债务归属于继承人,但这种清偿责任是有限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那么,基于法律的这两种推定,债权人理应在债务人死亡后,找继承人主张债权,让继承人决策,继承遗产即意味着继承债务;而放弃承继债务的话,同样意味着放弃遗产继承。
③主张的方式
可以直接向继承人主张,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都是可以的。
究竟采用哪种方式?
主要是看继承人对于债务的态度。如果他们知道这个债务存在,并且接受清偿债务,那就没必要诉讼;反之,就只有通过法院诉讼更为有效。
因此,只要债务是合法的,即便债务人死亡了,遗留有合法财产,也是可以通过向继承人主张债权的。如果债务人没有遗留合法财产,那这样的债务即便存在,也没有实际意义,很难收回,除非继承人自愿归还!
欠债人死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配偶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起诉配偶;
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并查清债务人是否有剩余的遗产,以便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债务有连带保证人,债权人也可以起诉连带保证人,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当夫妻双方一方死亡,作为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先清偿税款和债务
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当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法律是不加限制的。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的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当债务人死亡时,就只能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而不得起诉一般保证人;但如果保证人是连带保证人,则必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起诉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当然,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也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
这个问题很现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和想法,碰到的更是感到十分棘手。
在农村前几年有搞融资的,给高额利息,因为是村里有声望的人代理,老百姓有的把卖地几十万元投进去了,得了一些看得见的利息钱。一传十,十传百,投进去的钱越来越多有人甚至把银行的定期存款也取出来砸进去了。
后来,融资企业的老板“跑路了”,让代理融资人背负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天天有人去他家里要钱,搬冰柜、彩电得也有。代理人的家境一下子回到了解放前。
可他也没钱啊,他也是受害者。在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摧残下,某一年的冬天,代理人突发脑梗归了黄泉。
投入三千、两千的人心里有点可怜,就自认倒霉了,不再追讨了。可投入了几十万的人,心有不甘,辛辛苦苦的血汗钱怎么能就这样,他死了也不能完,让他子孙还,父债子还嘛!
人死债不消。
欠债人突然死亡,但是留有遗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欠债人的遗产清偿债务。若欠债人的遗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欠债人的继承人代替欠债人继续清偿债务,即清偿债务以欠债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欠债人突然死亡,处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们开始继承遗产。只要欠债人的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他就对欠债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超过欠债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继承人不愿意以个人财产,代替欠债人偿还的,债权人不得强行索要。因为债务是基于欠债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约束的是欠债人与债权人,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关。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若欠债人已婚,且欠债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欠债人突然死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欠债人的配偶继续清偿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是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
债权人要求欠债人的配偶清偿债务时,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欠债人突然死亡,那他欠的债是需要继续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欠债人的继承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但是请求的数额应以欠债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若欠债人已婚,且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欠债人的配偶继续清偿债务。欠债人的配偶拒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告。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欠债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