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如何定性_法律上如何定义婚内强奸

导读:
对于丈夫强奸妻子,这个问题如何认定,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么多年也没有形成定论如何处理。有人呼吁丈夫违反妻子意愿,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有人却持反对态度,认为婚内强奸不算强奸,两种呼声各有道理。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如果强奸行为发生在办理离婚过程中,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在正常的婚姻期间内,一般不构成强奸罪,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虐待。目前呢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立法者,相信不久这个问题一定可以解决。
按照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丈夫就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主体都不合格,自然罪名也不成立。夫妻二人自领证那天开始就被赋予性交权利与义务,这也是我国传统理念所称的互相交配权。也就是说既然两人没有离婚,那么夫妻二人有必要履行各自的夫妻义务,这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将拒绝夫妻生活而强迫发生关系作为强奸罪认定的条件的话,那么社会有可能就乱套了,男同胞们多数都会瑟瑟发抖,如果两口子哪天晚上过了夫妻生活,第二天早晨闹矛盾了,妻子很生气跑去派出所报案,说强奸了,那就乱套了。在者说,假如将国内强奸是为犯罪的话,那么是不是表明妻子有防卫的权利呢,因为向抢劫强奸这种犯罪属于暴力犯罪,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暴力反击不负责任,那么从这方面讲,会不会造成很多反抗杀人的事件发生呢……
其次,也有一些学者支持婚内强奸算强奸,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是味道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行为。只要妇女不愿意,就是涉嫌构成犯罪。因为多数女性都认为跟自己的丈夫发生关系是正常的,也是夫妻的义务,也是很愿意跟自己的心爱的丈夫在一起的,毕竟感情在。而状告强奸肯定是因为感情不好,不愿意过夫妻生活,而男方暴力强迫,不但给女方身体造成伤害,还严重伤害女方的心理,这种如果不追究责任,严重与我国刑法立法宗旨相违背,也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不是现在社会的主流。因此国内强奸就是强奸。
最后呢,我国法律对待这种案件的定性,一般看强奸行为的发生时间点,如果办理离婚期间,一般都按照强奸处理,比如张三与李四是夫妻,感情破裂,张三起诉李四离婚,在打官司期间,李四强行与张三发生关系,张三办案。这种情况就是时间点的问题,起诉阶段或者办理离婚期间,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是夫妻关系存在的正常期间,一般不会按照犯罪处理的。虽然不会按照强奸处理,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虐待。
我认为丈夫强奸妻子不是非法行为,不管他们有多大矛盾,未离婚就算是合法夫妻,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你们是夫妻,不构成强奸罪,即使发生了强奸的情况你让警察怎么定性?说是强奸,你们又是夫妻关系。你让人家怎么定性?女方直接状告老公强奸,那强奸罪肯定成立。现实生活中的确是有人报案称被老公强奸了,结果她老公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了,事后该女子才后悔,不应该报案说自己被自己老公强奸了,结果她老公被判入狱几年她就守几年活寡。后来想改嫁谁又敢娶她呢,搞不好又是强奸,事实证明,夫妻之间的事情不要闹到警察局去,闹到警察局去了那就不是你的家事了。警察会按治安条例违法乱纪来处理你的家事。
这个应该不成立吧,既然是夫妻,就没有强奸一说吧,要想不和老公发生关系,那就去法院起诉离婚,只有离婚了才可以不发生关系,首先要知道强奸的定义,强奸是违背了女方的意愿,强行和女方发生关系,导致女方造成身心伤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不管女方是不是同意发生关系,都算是强奸,欢迎大家留言评论,谢谢。
要弄懂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白什么行为构成强奸。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婚内强制性交也构成强奸吗?
结果是肯定的,无论是夫妻关系还是非夫妻关系,一旦男方强制女方发生关系,就构成了强奸,已经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婚内强奸的产生
对于婚内强奸,准确来讲应该称为性暴力,一般发生在婚姻面临崩溃而无法离婚的夫妻身上。当情感走到尽头时,很多人选择离婚来“逃脱苦海”,但仍有一部分人无法离婚,究其原因就是丈夫的“胁迫”。有些女人由于感情不好提出离婚,而丈夫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来阻止离婚,女方也不得不妥协。妥协之后呢,感情不可能回归从前,也只能彼此冷漠相对,男人这时就把女人当成了泄欲的工具,逃也逃不掉。
对婚内强奸勇敢地说不
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面前,女人越是软弱,男人越会得寸进尺,他们可能理所应当的认为婚内发生关系天经地义,而丝毫不顾及女方感受,女人要做的就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尊严。
在男人面前,我们是弱者,但拿起了法律,我们无人能敌。
丈夫强奸妻子之罪没有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故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事是合理合法的夫妻之事,不受他人干涉。但在对方身体不适时,应双方沟通,达到互敬互爱,以有效的方式使双方的身心不受伤害。
性爱是夫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当然作为老公,应当体贴和关爱自己的妻子,特别是在妻子身体不舒服,来了大姨妈的时候,作为丈夫,决不能为了自己的一时痛快,给妻子带来身体和精神的伤害。假如妻子没有什么身体不适和例假等状况,作为妻子有什么理由拒绝丈夫对你的恩爱呢?
从法律角度来讲,虽然有违背妇女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够成了强奸罪。难道作为夫妻,老婆不能体量丈夫对你发自内心的感情和冲动吗?假如夫妻同房也视为强奸,是不是有点滥用法律之嫌呢?其实小编提出这个问题,目的不是在探讨法律的适用,而是在为那些不想和自己老公过正常夫妻生活的人寻找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