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被强奸算不算违法_被强奸算不算违法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1来源:律总管271人收看
导读: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项,在强奸罪没有修正的情况下,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将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通过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补充,从而将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项纳入到刑法的管理范围中来。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性侵男性还是可以定罪处罚的。比如,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国法律暂时没有出台对男性被强奸的法律法规,现在被强奸保护只是针对女性。

可问题来了,小王是男性。两名男性之间的性侵或者两名女性之间性侵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了?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是不成立的。因为强奸罪,犯罪主体是男子,犯罪对象是女子。刑法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因此,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是不构成强奸罪的。那为什么不构成?这是不是现行法律的盲区,还是我们的法治还不够健全?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简单介绍一下,同性恋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中国的同性恋,特别是男男同性恋在历史中,从春秋战国时便有所记载,春秋时卫灵公与弥子瑕“分桃”,战国时魏安釐王与龙阳君的“龙阳之好”,西汉时汉哀帝与董贤董圣卿“断袖”。到了明清,男风更是盛极一时,兔子爷、娈童成了文士之间的一种雅事。

但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传统思想被批判成为糟粕,兔子爷、娈童等男风则更是成为了糟粕中的糟粕。1926年5月,张竞生编纂的《性史》横空出世,其中包含同性恋在内的七个案例细致入微,一时让人侧目,这位“性博士”也因此受到了大多数五四新文化人及其后学的批评。北大校长蔡元培喜欢在日记中记录北大教授的轶事,但在日记中,却对这位北大哲学系教授提都不提,视若未见。北大教授周作人谈北大同事的文章实在够多,可就是没有张竞生。再到新中国成立,“破四旧”,传统“糟粕”更是被大大打压,男风等同性恋在社会中几尽销声匿迹,烟消云散。直到21世纪后,西方同性恋平权运动开始发展,随后传进中国,同性恋话题才再次在中国被提起。

即使如此,在较长时间段里,同性恋在中国社会价值观中,依然被归类成一种医学问题,或者说是精神病心理问题,隶属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的性变态条目下,与露阴癖、恋物癖、异性装扮癖、恋尸癖等同类。性欲倒错、性歪曲、性心理障碍是性变态的主要特征。到2001年4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才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性变态条目下剔除。可直到2016年,依然有大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即性变态。后来由于受到了投诉,该出版社的新版教材进行了修订,将同性恋归为性指向障碍。但该归类依然备受争议。

医学界主流认知中,同性恋不是性变态,不是病,不是精神障碍,不需要矫正或矫治。只有在出现相关精神障碍,比如自己对“同性恋”的认知度太低,无法接受自己,或者由于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导致认知障碍等时,才需要治疗[详见《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62.3性指向障碍]。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曾有意见提出,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但最终,全国人大回应,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基础上的婚姻制度,这个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由于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从宪法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沿用上述观点。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仅将男子规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明确规定为女子。

那这个案子还怎么判?小王这个犯罪对象受到了小明这个犯罪主体的侵害,而现在因为两个人都是男性,强奸罪不构成,那侵害就不构成犯罪了?难道小王只能自认倒霉,当做没事发生?这不就和《宪法》说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说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相违背了么?

宪法第二十三条

刑法第一条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项,在强奸罪没有修正的情况下,刑法第九次修正案将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通过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补充,从而将男男性侵、女女性侵等同性性侵事项纳入到刑法的管理范围中来。

由于小王肛管后位肛裂,已经构成轻伤。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对小明进行定罪处罚。尽管并不是以强奸罪的名义,但至少我们的《刑法》依然坚持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同时也兼顾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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