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_女性强奸罪合理不合理

导读:
第一个案例:
一个20出头的小伙子,他有一个30多岁的女性朋友叫小梅,有一天小梅就约小伙去酒吧喝酒,小伙子没多想就去了,结果到了之后发现还有另外两个30多岁的女人,经介绍这两个也是小梅的朋友,于是3个女人,1个小伙,就开始喝了起来,中途小梅趁着小伙去上洗手间之际,就在酒里下了药,小伙回来后一饮而尽。
于是3人就带着小伙到了酒店,然后三人轮奸了他,结果小伙口吐白沫了,这把三个女人吓得不行,赶紧送到了医院,经过治疗还好小伙没啥大碍,最后小伙把三个女人给告了强奸罪,可没法所依啊,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要犯罪是男性,女性定不了强奸罪,后来根据法律给3人定了强制猥亵罪。
第二个例子:
这个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四川成都九眼桥事件了,一个喝了酒的女子摇摇晃晃走在桥上,可能是在人群中多看了一眼吧,她看中了一个帅气的男人,然后二话没说就扑了上去,把男人压倒在地,实施了强奸,起初该男子还试图反抗了一下,不过听说孩女子力气比较大,所以男子就屈服了,也就没在反抗了。事后女子红着脸摇摇晃晃的又走了,似乎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一样。不过该男子也没报警,这对于他来说可能没啥大不了的吧。
第三个案例:
有一对儿夫妻,老公是个小老板,家里条件还不错,老婆就是个家庭主妇,有点头发长见识短的意思。老婆还有个玩的要好的闺蜜朋友,这家伙长得那叫一个漂亮啊,老公无意中得知老婆有个这么漂亮的闺蜜后心里就起了小九九,特别想霸占她。
于是他就跟老婆商量如何才能得到这个闺蜜,老婆一开始肯定是不同意的,但是老公以不给她零花钱为由让她好好劝自己闺蜜,老婆为了能够过上富裕的日子也只好妥协了。
有一天老婆就把闺蜜给带到了家里,老公是越看越喜欢,当即就开始动手动脚的,闺蜜吓得不行想要逃,这时老婆直接按住了闺蜜,然后老公对闺蜜实施了强奸。
闺蜜回去后就报了警,然后把夫妻二人给告上了法庭,最终两人均以强奸罪入刑。起初老婆不服提出了上诉,强奸闺蜜的明明是我老公,为啥我会被判强奸罪,我也没这能力啊。可这是有法所依的,当协助他人强奸妇女就是强奸者的同伙,所以均以强奸罪判刑。
通过第一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女性独自去强奸男性是构不成强奸罪的,因为没法所依,强奸罪主要是用来保护妇女的,犯罪主体是男人,女人不行,只能判个强制猥亵罪。
通过第二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大多数男性遇到这种事情后看的都是很开的,只要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几乎也就笑笑就过去了,并不会去报警,更不会去告她们,甚至有还希望再次能够遇到的。按道理来讲一个女性独自去强奸一个男性,如果男性不愿意的话应该是实施不了强奸的。这也就是为啥女性独自强奸男性是定不了强奸罪的原因。可能后续会完善法律,会把女性强奸男性定为强奸罪。
通过第三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女性确实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不过前提就是协助他人实施了强奸,此时她就是强奸者的同伙,所以自然也会以强奸罪定她。
最后呢就是:作为女孩子一定要矜持一些,找一个自己爱的人才是最好的,不要去干这糊涂事。作为男孩子在外也一定要自己保护好自己。
我们村里来了一个女人,她见到男人就会上前将其抱住,然后将其抱回家中,与其发生关系。知道她情况的男人男人见到这个女人都会绕路跑的。结果这个女人竟然将一个前来探亲的大学生给抱回家强行和他有了关系。
说起来,这个女人的身世也是极其可怜的。我们村来了一个可怜的女人,没有人知道她是来自哪里,只知道她是一个患病的女人,见到男人就会主动上前将人家抱住,然后抱回家中强行与其有关系。
所以村里的女人都将自己的老公看得紧紧的,不让自己的男人靠近这个女人,一些老光棍就记挂着这女人,都会让村长赶走。
女人长得眉清目秀,人也我看看的,她很多时候是清醒的时候,一个月内发病三四次左右。她曾经和我们说自己的身世,她23岁远嫁到这边,为老公生下一个女儿,然而老公为了生活出远门工作后就没有回来过了。刚开始的时候,还有钱寄回来,然而时间久了,老公就失联了。
女人日夜思念老公,然而又大海捞针,不知去哪里寻找老公,没多久就意思成病了,病发的时候,见到男人就上前紧紧抱着,误将其当成自己的老公,将其抱回家中与他发生关系。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女性对男性的侵犯是强奸。
男人有时候也是挺危险的。
1.男人要洁身自好。要有底线、有原则,控制好自己,要懂得自律,严于律己。
2.男人要远离是非女人。把眼睛睁大,看清这个世界,特别是那些有诱惑性的女人,他们的目的性都很强的。
3.男人要多留个心眼。要避免在晚上,特别是深夜,在酒吧,或者单独与对你有企图的女人相处一室。要时刻提防对你有企图的女人与你单独时,给你喝的饮料,给你吃的食物。
女子强奸男性,原本就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只有在我们国家才是大惊小怪的事情。有些国家的女子在特定日子,还可以公开强奸男性,在南太平洋岛国有一个叫卡图马族的部落,在他们最隆重的番薯节这一天,女子们会聚在一起,强奸路过的男性,当然最基本条件是要长的顺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