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带孩子住娘家禁忌_闺女为什么不能回娘家过年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闺女不一定有资格来分配继承娘家财产。具体由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继承。娘家父母在去世前,依照法定程序立下了遗嘱,将财产分配给某人。而在遗嘱中,并没有提到分配给你闺女。那么,闺女是没有资格要求分配娘家财产的。
二是娘家父母在生前定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人。那么,闺女也是没有资格分配财产的。
三是有遗赠扶养协议。娘家父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他人负责赡养父母,而父母去世后将财产继承给他。这时候,闺女也是没有资格来要求分配家产的。
四是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出嫁闺女没有履行赡养老人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时,他也是没有资格的。
五是闺女存在特定的违法行为,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的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出嫁的闺女是没有资格分配娘家财产的。除了以上五种情况,出嫁的闺女,是与娘家的其他兄弟姐妹一样,平等的享有继承权,而且继承权是均等的,在财产分配上,是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平均分配财产的。
针对这个问题得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一)先厘清一个法律概念,问题中提到的“娘家的财产”可能包含两层字面含义:可指,或是指娘家的(包括父母子女的财产)。
1、如果女儿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那么女儿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层面上的“娘家的财产”的析产分家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女儿也对父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她们即使没有获得财产,仍然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赡养义务。因此,即便嫁出去了她们完全有资格来参与这个共同财产的处分和继承分割。
2、如果父母生前主持订立的分家析产并没有处分到女儿的财产,仅仅是将他们二老的财产也就是狭义上的娘家的财产在儿子之间进行分配,从理论上看,虽然没有考虑女儿的利益,女儿也不能因此减轻其对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这种行为可能含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虽然没有一碗水端平,有失公允,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女儿没有资格去干涉或撤销父母的这种分家析产行为。因为父母有自由处分他们财产的权利。
3、娘家的财产不管是狭义上的父母的财产还是广义上的娘家的家庭共有财产,在娘家父母“去世”后发生财产的继承分割时,如果父母未留有生效遗嘱的情况下,嫁出去的闺女跟留在身边的儿子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具有同等资格对涉案娘家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分割的权利。
嫁出去的姑娘有权分得娘家的财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父母健在时的家产赠与大致相等
父母旧房拆迁,得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补偿款或得到几套新房。父母平时有活让出嫁的女儿来干,有病让女儿伺候,住院让女儿摊钱。得到拆迁款和房子,往往只想到儿子,不想到女儿,或者只给一点。这是典型的重男轻女思想,应该纠正。
儿子,女儿都是母亲身上掉下的肉,手心手背都一样疼,做为父母对待儿女应该平等对待。不是绝对平均,适当照顾一下儿子是可以的,但不可相差悬殊。
二,体现在继承父母的遗产上,不得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
有的父母留遗嘱把遗产全给儿子,不给女儿,让女儿寒心。
《继承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子女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除非出嫁的女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父母的,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或虐待父母严重的,对遗嘱造假严重的,欺诈胁迫父母写或改遗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