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怎么说_改名怎样的理由更充分

导读:
随着我国民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妇女的社会地位是飞速提升、男女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女性也积极投身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逆德者,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不孝顺公婆的!
第二:无后者,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久不见生育的!
第三:乱族者,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的!
第四:乱家者,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凶悍忌妒导致家庭不和的!
第五:恶疾者,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患有严重疾病的!
第六:离亲者,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话太多或爱说别人闲话的!
第七:窃盗者, 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有自己财产或者私房钱的!
除了这七弃之外还有三不弃的说法!
第一:无所归者,不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出嫁时有娘家依靠,休时却没有了,不可以休!
第二:与更三年丧者,不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与丈夫给公婆守孝三年的,因尽孝道,不可休!
第三:前贫后富者,不可弃!就是说古代娶的妻子嫁给丈夫时,丈夫家穷,但后来却变得富裕了,按照礼制与义,不可休!
在古代,男女解除婚姻只有男方可以提出,叫做休妻,女方是没有解除婚姻的权利。而且只有在七种情况下才能够解除婚姻,古代叫做“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男子可以根据七条中的理由之一休弃妻子。
到了汉朝,朝廷开始对休妻条件进行限制,虽然“七出”这个词语直到唐朝才开始出现,但其规定却源于东汉时期《大戴礼记•本命》中的“七去”规定,其规定只要妻子犯了“七去”(七出)任何一条,丈夫便可以将妻子休掉。
1、“不顺父母”:主要是指不顺从、不孝顺公婆,这被认为是“逆德”,在极为重视孝道的古代,这一条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2、“无子”:主要是指妻子不能生育,无法传宗接代(古代普遍认为无后的主要责任在于妻子),在倡导“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代,这条同样极为重要。
3、“淫”:主要是指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点就不用多说了。
4、“妒”:主要是指妻子嫉妒心理极强,而在古代主要体现在妨碍丈夫纳妾或者苛责妾室等方面。
5、“有恶疾”:主要是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恶性传染病,这样的妻子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殷实和对祖宗的祭祀,如此一来妻子便等于失去了家庭地位和存在价值。
6、“多言”:主要是指妻子挑拨是非,尤其是挑拨亲戚之间的关系。
7、“盗窃”:古代女子一旦嫁给男方,就失去了财产权,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便会被认为是盗窃行为,违反了“义”。
不过,为了保障妻子的生存权利,古代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一旦满足“三不去”的任意一条,丈夫也不得休妻。
一是“无归所”:即妻子离开夫家之后将无家可归,例如娘家再无他人,这样妻子被休之后便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丈夫不得休妻。
二是“与更三年丧”:主要是指妻子只要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那么丈夫也不得休妻。
三是“先贫贱后富贵”:主要是指男方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之后不允许休妻。
正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古代官府通常不参与夫妻离婚的十项,只有出现“义绝”、“断离”和婚姻违法等其他情况,官府才会介入,从而强制性离婚。
1、义绝:主要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配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通常指五服以内),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便会被断定夫妻双方已经“恩断义绝”,因而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殴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欲害夫者;
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以上六种情况,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夫妻关系便自动解除,如果不自动解除,官府不仅会强制性解除,而且会进行惩处。《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2、断离:这条规定直到元朝以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那么官府便会判定双方离婚。
“逼妻为娼”:元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朝也有类似规定。
“将妻典雇与人”:元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定双方应该离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朝法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
3、其他情况。除了以上离婚现象之外,古代对于夫妻婚姻也有诸多规定,而违规成婚的,往往也会被官府强制终结婚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违反婚约。例如唐朝便规定,如果女子已经与人定下婚约,但又被许配给其他人,那么即使已经与第二个男子成婚,那么也必须解除婚姻关系,而重新归于前夫;如果前夫不要,则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于后夫。
妄冒。即冒充他人成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比如尚未成年而诈称成年,又如身患病症却诈称身体健康。另一种则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患有疾病或残疾,于是让他人冒充。而一旦犯了“妄冒”,如果双方尚未成婚,那么便取消婚约;而如果已经成婚,则判定离婚。
违反“一夫一妻”。我们提到古代的婚姻制度,总会想到一夫多妻,其实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每个男子只允许有一名正妻,严禁一夫多妻。而如果违反这一规定,那么便会判定男子与第二位妻子离婚,且会对男方进行惩处,惩处力度历朝历代各有不同。
婚姻违法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婚姻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依法要判定其离婚。另一种则是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缔结婚姻的,例如强夺他人妻女、奸占他人妻妾之类的,同样也会判离。
既然讲到七种理由,那应该就是古代“婚姻法”中对于女子的惩诫式七条。
古代女子犯以下七条,丈夫即可“出”之——休妻离婚。
一、无子。没有生儿子也是一种罪……
二、淫佚。这个好解,约等于给丈夫戴绿帽子,这个估计一般人都无法容忍。
三、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这个古代可是顶大帽子,可以作为出妻的理由。
四、口舌。多嘴多舌,东家长西家短,话说这个可不好量刑,什么才叫多嘴,若是为保险起见,沉默不语,既会误事又会让丈夫觉得无趣吧。
五、盗窃。偷东西,这个当然是违法,在古代还是违反家法的,不知道若是丈夫偷东西妻子该不该休夫呢。
六、妒忌。这一条妥妥地是男子的福利——多娶几房美人,大老婆不可作声,否则就是妒忌,犯了七出之条……
七、恶疾。这个太刻薄,生了重病就得被休?就算是传染病也不好这么无情吧。
“七出”之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最初出自《仪礼.丧服》,这实际上是对女子的不公平条款。刘伯温就曾经为此鸣不平,说七出不是“圣人意乃”后世薄夫之所云”。他认为其中的“恶疾“与”无子”本是人不愿有之大不幸,而竟被出,有悖人理人情。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离婚)规定了七种理由,也就是所谓的“七出”。根据《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下面就一一介绍如下:
一、不顺父母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我们知道,婆媳关系好坏,不都是媳妇的原因,但过去作为媳妇的在婆婆面前只能顺从,即使婆婆有错,也敢怒不敢言的。
二、无子
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现在人都知道,生男生女不只取决于妻子,将无子的过错都归咎妻子,毫无道理可言。
三、淫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古时后,男人三妻四妾,花天酒地都合理合法,女人红杏出墙,就成了丈夫抛妻理由,多么不公。
四、妒忌
妒忌,在古时候,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就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哪有这种道理!
五、恶疾
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夫妻本该互敬互爱,女方有病更该多多照顾才是,怎能一休了之,让一个孤女子无依无靠,何以为生?
六、多言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可见旧社会女性地位多么低下,连说话发表意见的权利都没有,夫家关系不和,难道是妻子挑拨的?
七、窃盗
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