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赠与有效吗

孔孟廷律师 2024.02.27814人收看
导读:
杨某得知后,以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该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20万元应全部返还,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rdquo。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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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赠与有效吗

夫妻一方为维系与第三人的婚外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的全部共同财产的,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三人应否返还?应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惠某与杨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曾离异。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与王某交往。2014年,惠某未经杨某同意,将20万元款项赠与王某。杨某得知后,以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该20万元。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惠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杨某利益而无效,判令王某返还2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某向王某赠与20万元时,发生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其中10万元的赠与有效,故改判王某返还1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20万元应全部返还,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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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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