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万借款没有借条怎么办,借款150万不还怎么要回

导读:
本案的详情要从十多年前说起,2018年,刘先生与张某通过一次朋友聚会相识,因性格、人生观、价值观非常相似,两人逐渐熟络起来成为好朋友。后张某从刘先生处借款150万元,当时也没有写借条,张某一脸认真地承诺“用于资金周转,会尽快还钱”。
一转眼好多年过去了,刘先生一直索要借款,但对方百般拖延,曾经信誓旦旦的承诺也早已抛到九霄云外!甚至还以自己系某单位高管的特殊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威胁恐吓刘先生,强势警告其不要起诉!
当事人刘先生是一名抗美援越的老兵,有军人的骨气和一颗坚定的心,但面对对方的强势,也有内心软弱的时候。刘先生刚开始给天用律师打电话咨询时不禁痛哭流涕,诉说着对方的威胁恐吓以及自己这么多年的委屈。面对老泪纵横的刘先生,天用律师总是耐心开导当事人,让他“坚定住内心,要相信法律能战胜权贵、维护正义”!
本案当事人刘先生与欠款人之间有一个150万元的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就民间借贷案件而言,仅有转账记录,立案都是一个问题!
本案比较特殊的地方还在于,对方系某单位高管的强势身份,一直不希望刘先生起诉他。但是天用律师多次同立案庭沟通,甚至在起诉时向法庭做了情况说明,在天用律师有技巧的沟通下,克服重重困难最终立案成功,攻克了本案的第一个难关!
本案被告律师一直希望谈和解,但是有一点是希望我方承认150万元借款事实系第三人,这一点天用律师坚决不认可,一方面是要坚守维护正义之心,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另一方面,如果我方承认了第三人借款,被告归还这150万元的可能性更加渺小!面对对方强势压力,天用律师展现出“威武不能屈”的精神,坚持以客户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在正式开庭的过程中,被告律师依旧强调第三人的问题,法官在这个时候的态度已经明显转变。我方要求被告将款项直接打给法院,法院作为案款再打给当事人,法院对天用律师的合理建议表示同意!
上述150万元借款,如果在约定日期之前不打给法院,法院将择期宣判!如果被告将款项打给法院,并由法院发放至我方当事人账户,我方则撤诉。这是最终的谈判结果,最大限度保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案件的胜利!
律师小结
本案虽然系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但是由于被告的身份特殊,通过各种渠道打压当事人。如何让当事人坚定住自己的内心、如何不跳进被告律师挖的陷阱中、如何利用被告的身份逼迫被告最终履行完毕,是天用律师专业价值的体现!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借款150万不还怎么要回
如果想要要回借钱不还的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借款人协商解决。首先,需要与借款人进行沟通,说明自己急需用钱的情况,询问是否能够还款或者延期还款。如果借款人同意还款,那么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2、发送律师函。如果与借款人的协商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可以委托律师向借款人发出律师函。律师函是一种法律文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告知借款人如果不及时还款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提起诉讼。如果以上方法都没有取得任何进展,那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其偿还欠款。在起诉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果有借条,可以用借条作为证据。如果没有借条,可以用其他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欠款的事实和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可以,但需要证据证明双方的民间借贷成立。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很多人都会因为彼此熟悉或碍于情面而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正因为如此,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出现,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
一是微信、支付宝、短信等聊天记录、相关通话录音、语音视频录音等,且该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
二是寻找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证明双方有借款的事实存在,并能在借贷关系、借贷数额上有清楚的逻辑。
三是如果有借据,但是借据遗失的,债权人在不让债务人察觉借条遗失的情况下,与债务人沟通,做好债务人承认欠款的谈话录音或视频。
四是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转账的,到相关系统打印转账记录。
收集以上证据越多越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民间借贷最好是签订相关借款凭证,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