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到期了债务人同意还可以反悔吗

冯清琴律师 2024.03.05234人收看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诉讼时效过后承诺还款是否可以

诉讼时效过后承诺还款是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诉讼时效规定不能够主动的适用。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起诉期间产生的债务还需要承担吗

法律分析:起诉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关系还在存续,债务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因此,在此期间还要计算利息的。法院判决书上一般会注明利息计算标准,如果没注明,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银行利率在调整,因此该利息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计算,一般以一年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债务过了诉讼时效期可以不还吗

法律分析: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仍然需要偿还,因为双方的债务并没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只是不受法律保护,到法院起诉,被告一方会产生抗辩权。不过,还是建议按照实际欠的款项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超过诉讼时效后,欠款还能起诉追回吗

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债权人仍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相关债务。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债务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便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欠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债权债务追诉期是多少年

债权债务追诉期是3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对方说还,我是否还可以要呢

可以。诉讼时效经过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债权人据此丧失胜诉权,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据此完全丧失。债务由于过了诉讼时效变成了自然债,债务人主动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接受。债权债务纠纷过了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或者追认债务的可以认定重新确认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民事纠纷多少年过期

民事纠纷有效期是3年,从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期的,债务人有不履行债务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民法讲遗嘱过了诉讼时效就无效了吗

不是,遗嘱只要是合法订立的,就是一直有效的,不会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效。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失去的是胜诉权,即胜诉权归于消灭。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过了对方又承认债务怎么办

诉讼时效过了对方又承认债务是不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认债务的一般都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是否最长?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3、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4、最长时效:二十年。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5、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二、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信没有债权人会主动去提醒债务人,债务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了,或者债务人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是真的没有能力还款而已,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正好债务人有还款能力了,对方既然从来都没有想过不还钱,这对债权人来说也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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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2024/7/9 10:43:44

    立即咨询

    一四年的工程款,马上咱们就进入到二四年了,那这事儿的话已经是十年了,呃,往往你这样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怎么来讲,其实是说,呃,时间是对债务人的保护伞,拖得越久肯定是对我们越不利的,那么能拖十年,咱们现在在找到律师来进行解决问题啊,其实我们说其实前面已经给我们设置了很多的障碍啊,但是不管有什么障碍的话,起码你现在是决心要去做这个事情了啊,那你问我十年前的债债权或十年前的公众款能不能要过来啊,我们之前有这样的成功的案例,有能要过来的啊,当然呃,大家可能会关心一个所谓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诉讼时效呢,它其实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啊,那咱们说10年前的债权,你怎么样通过合规的重新要过来,这个中间它是要有一些方式和方法,也就是说如果有诉讼时效问题,那我们就要解决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没有诉讼时效问题的话,其实根根源不在这儿啊,根源在于说对方愿不愿意给你签。

    或者想不想给你钱啊,如果或者是说他的意愿度如果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激发对方的意愿度给到我们钱啊,这是几个核心的问题,所以说咱们要回公程款也好,或者要回借款也好,呃,时间呢,它不是一个唯一的衡量的标准啊,也要看对方目前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我举个例子,那比如说10年前这家公司他可能经营不善啊,但是可能在经过这几年的一些情况啊,新兴行业,然后他的资金就过来了,那这个时候的话,那绝对是要账的最佳时机啊,当然我们也是不建议说你把钱拖了10年再来去要啊,但是如果能提前要的话,还是要提前要,另外的话,也要分析这方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好吧,尽快的启动这个事情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因不能抗拒或者不敢抗拒的原因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销自认。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自认可以撤销对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同意撤回自认的,表明对方当事人愿意重新对自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并愿意承担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自认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结果,因此,应当允许其撤销自认。二、当事人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自认,准予撤销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另一方自然人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另一方法人当事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其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发生错误的认识,使得承认对方所主张事实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从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自认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自认,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自认的前提,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自认。三、当事人对自认反悔的,除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还应适用该规定第8条第2款,并参照适用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8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意图推翻其自认但又无法举证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或者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实与自认事实不符的,应以查明的事实为准。四、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以裁定的形式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是由民事诉讼的严肃性决定的,基于民事诉讼中对撤销自认的严谨态度,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的形式,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的诉讼时效

    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的诉讼时效

    内容:4、法律主观: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诉讼时效期限:被执行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何追加老赖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主观: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

    2023.12.291119人收看
  •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2024/7/9 1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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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抛弃债权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抛弃债权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内容:法律主观:未经债务人同意可以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吗,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债务人可以将所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

    2023.11.30312人收看
  • 财产分割律师

    2024/4/15 12: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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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物可以由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否需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人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否需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人

    内容:法律分析:连带债务免除其中一人债务,指被免除债务者无需再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另一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应对剩余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债务中个别债务人的免除连带之债中免除其中一人债务的规定,是要求双方的债权人对免除债务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只是一种单向行为,另一位欠债人仍然需要按时,缴纳归还欠款,否则可以对欠债人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主观: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如下区别:二者定义不同: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023.11.30402人收看
  • 财产分割律师

    2024/4/15 12: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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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 如果债务纠纷超过了诉讼时效,则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除非其自愿履行,所以债权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 诉讼时效到期了债务人同意还可以反悔吗

    诉讼时效到期了债务人同意还可以反悔吗

    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024.03.0523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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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因不能抗拒或者不敢抗拒的原因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销自认。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自认可以撤销对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同意撤回自认的,表明对方当事人愿意重新对自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并愿意承担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自认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结果,因此,应当允许其撤销自认。二、当事人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自认,准予撤销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另一方自然人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另一方法人当事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其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发生错误的认识,使得承认对方所主张事实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从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自认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自认,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自认的前提,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自认。三、当事人对自认反悔的,除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还应适用该规定第8条第2款,并参照适用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8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意图推翻其自认但又无法举证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或者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实与自认事实不符的,应以查明的事实为准。四、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以裁定的形式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是由民事诉讼的严肃性决定的,基于民事诉讼中对撤销自认的严谨态度,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的形式,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形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形

    内容:因此,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前征得债务人同意非常重要,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债权人转让债权前征得债务人同意是明智之举,首先,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债务人同意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此外,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也有助于债务人与新债权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综上所述,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是必要且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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