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信息罪量刑标准

导读: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而贩卖信息犯罪行为,更是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贩卖信息罪是指违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
贩卖信息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针对贩卖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有着明确规定。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出售或提供给他人,还应当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3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量刑的关键因素包括“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这通常涉及被泄露信息的数量、性质以及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等因素。例如,泄露的信息数量巨大、涉及敏感信息如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或者导致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后果时,都可能构成“情节严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3年至7年,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倒卖个人信息罪怎么判刑
(一)倒卖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标准
1.主体资格适格;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4.违反国家规定;5.情节严重;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二)倒卖个人信息的处罚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在扶余市某村成立某手机店,自2019年起,利用工作之便,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到手机店办理业务的王某1、于某、赵某等2000余人手机号码及验证信息发送给其上线,用于注册各类APP新用户,以及帮助恶意被封的微信验证解封,王某从中获利,每注册成功一个手机号码可获利3元到10元不等,通过出售个人信息,王某共获利22032.13元。
扶余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情节成立,量刑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032.1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四、量刑建议与结语
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量刑还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以及对被害人赔偿情况等多个维度。如果您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尤其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道路上,专业的法律支持是您不可或缺的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