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电动车撞人怎么定责

导读: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当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事故责任认定
我们需要明确事故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确定双方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如果未成年人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逆行等,导致事故发生,那么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如超速、酒驾等,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对方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监护义务。因此,当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其在道路上的安全。同时,监护人还应当承担因未成年人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问题的处理
在确定了事故责任后,我们需要解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对方驾驶员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分析: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今年3月,小明(化名,14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沿湖路行驶时,与黄亮(化名)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亮腰椎及左踝关节等多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全部责任。其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等相关费用1.4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后产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事故发生后,黄亮仅收到对方2000元赔偿款,协商赔偿未果故将小明及其父母刘军、黄丽(均为化名)、事故车辆车主刘强(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黄亮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小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因小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16周岁,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黄亮的损失应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刘强虽系车辆所有人,但由于该车非其管理和使用,且无证据证实其对黄亮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刘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最终判决刘军、黄丽赔偿黄亮损失共计11余万元。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裁判规则
马某和杨某同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5月8日早上6点,马某骑自行车上班。在快到单位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赶了上来,两人一边驾车一边聊天。谈笑风生之际,一不注意两人的自行车撞在一起。马某顿时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不省人事。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马某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锁骨骨折。经三次住院治疗,马某行左锁骨外侧段内固定手术及取固定手术,行开颅手术及颅骨缺损修补手术。马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受伤,是杨某和自己骑车并行聊天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本案是一起非机动车相撞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特别在我国这个自行车大国,骑自行车的人更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本案中,马某和杨某并排骑行,顾着聊天,精力没有集中在骑行上而导致两自行车相撞。由于事故发生时,马某和杨某未及时报警,交通警察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因此交警支队认为,因该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由于马某和杨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无法还原事故的现场情况,法院根据马某和杨某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最终酌情确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2023年5月,王某(16岁)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解放路行驶至路口转弯时,未礼让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谢某(13岁),从而两车发生碰撞,谢某受伤住院,双方家长就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丰城法院。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基本情况后积极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为某校学生,希望双方家长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说下,谢某家长意识到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是不合法的行为,当场向王某家长致歉。双方家长握手言和,分别对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承担50%,且当场履行完毕。
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事故责任认定、监护人责任、赔偿问题处理以及预防措施等。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