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导读: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而预先约定的,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它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者过低,超出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合理界限,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著超过实际损失时,这通常被称为违约金过高。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0%,但实际上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仅为合同金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违约金。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违约金调整的依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因《合同法》失效而被一并废止,但是其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则在未被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取代之前,仍在实务中发挥作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过低的情况
反之,如果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过低。假设丙方与丁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为租金的一倍,但丁方提前解除合同导致丙方的实际损失为租金的三倍。在此情况下,丙方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至实际损失的数额。
合同纠纷如何调整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额。当事人虽然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仅约定违约金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进行调整,是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权利,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无论今后如何,一经约定该违约金,不得另行提出调整”之类的排除适用条款,否则,这样的约定得不到法院支持。
那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该怎么向法院提出调整的请求呢?要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是否违背了当事人当初的约定应予驳回呢?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
1.主张的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显然,作为原告其不会主动要求调低违约金。因此,被告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向法院提出请求有两种方式,一是反诉,二是抗辩。
对于反诉通常是抵销对方请求的权利,但是对于“抗辩”的理解,笔者认为应符合“有效抗辩”,即不能仅仅谈到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空洞内容。
有学者认为,抗辩权通常被视为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是响应对方的请求权行使而产生。对此,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因此,构成有效抗辩应该具有“理”和“据”两个部分:明确提出调整过高的违约金主张,并提出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作为依据。否则,不构成有效抗辩。
尽管抗辩只是一个细节问题,但一旦不构成有效抗辩,则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实体失权。
2.举证责任。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无论是通过反诉还是抗辩,均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司法解释对“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不合理地增加了守约方举证责任。因为,既然违约方是对自己和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在诉讼中反悔,认为过高,因此,其负举证责任,这属公平。同时,本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对于恶意违约者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不予支持,这也是体现了对违约方的不利益。
违约方为减少违约金而举证的后果无非是两个,一是法院采纳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此时,就无守约方再举证之必要;另一个是法院不予采纳,按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确定,此种情况守约方也无举证证实“违约金合理”之必要。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守约方就其违约金合理也要负举证责任,但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随着时间的推移,仍然还会给守约方程序利益,减轻其举证责任。
可以预见,只要违约方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在约定违约金时是基于守约方的欺诈或者陷入重大误解等情形,或者超过司法解释的30%的参照标准,当初的约定就是守约方向法院提出主张的关键证据。在具体的审判中,再让守约方就“违约金合理”举证,有“自证无罪”之嫌。因此,从守约方的角度,对违约金是否合理应当享有减轻或免除其举证责任的程序利益,不应当再由守约方就“违约金合理”举证。
当然,如果守约方要求增加违约金,认为约定过低,其对于当初为何约定过低以及确有调整必要的主张,当然要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应当进行调整;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个人认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参照的是当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根据当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最新规定,此处的标准应当变为LPR的四倍,截至2021年3月23日为15.4%)。
违约金的设定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在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合理预估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在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违约金。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