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姚平律师 2024.03.18279人收看
导读: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而预先约定的,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它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者过低,超出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合理界限,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著超过实际损失时,这通常被称为违约金过高。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0%,但实际上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仅为合同金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违约金。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违约金调整的依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因《合同法》失效而被一并废止,但是其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则在未被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取代之前,仍在实务中发挥作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过低的情况

反之,如果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过低。假设丙方与丁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为租金的一倍,但丁方提前解除合同导致丙方的实际损失为租金的三倍。在此情况下,丙方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至实际损失的数额。

合同纠纷如何调整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额。当事人虽然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仅约定违约金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进行调整,是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权利,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无论今后如何,一经约定该违约金,不得另行提出调整”之类的排除适用条款,否则,这样的约定得不到法院支持。

那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该怎么向法院提出调整的请求呢?要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是否违背了当事人当初的约定应予驳回呢?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

1.主张的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显然,作为原告其不会主动要求调低违约金。因此,被告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向法院提出请求有两种方式,一是反诉,二是抗辩。

对于反诉通常是抵销对方请求的权利,但是对于“抗辩”的理解,笔者认为应符合“有效抗辩”,即不能仅仅谈到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空洞内容。

有学者认为,抗辩权通常被视为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是响应对方的请求权行使而产生。对此,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因此,构成有效抗辩应该具有“理”和“据”两个部分:明确提出调整过高的违约金主张,并提出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作为依据。否则,不构成有效抗辩。

尽管抗辩只是一个细节问题,但一旦不构成有效抗辩,则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实体失权。

2.举证责任。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无论是通过反诉还是抗辩,均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司法解释对“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不合理地增加了守约方举证责任。因为,既然违约方是对自己和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在诉讼中反悔,认为过高,因此,其负举证责任,这属公平。同时,本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对于恶意违约者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不予支持,这也是体现了对违约方的不利益。

违约方为减少违约金而举证的后果无非是两个,一是法院采纳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此时,就无守约方再举证之必要;另一个是法院不予采纳,按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确定,此种情况守约方也无举证证实“违约金合理”之必要。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守约方就其违约金合理也要负举证责任,但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随着时间的推移,仍然还会给守约方程序利益,减轻其举证责任。

可以预见,只要违约方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在约定违约金时是基于守约方的欺诈或者陷入重大误解等情形,或者超过司法解释的30%的参照标准,当初的约定就是守约方向法院提出主张的关键证据。在具体的审判中,再让守约方就“违约金合理”举证,有“自证无罪”之嫌。因此,从守约方的角度,对违约金是否合理应当享有减轻或免除其举证责任的程序利益,不应当再由守约方就“违约金合理”举证。

当然,如果守约方要求增加违约金,认为约定过低,其对于当初为何约定过低以及确有调整必要的主张,当然要承担举证责任。

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或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应当进行调整;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个人认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参照的是当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根据当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最新规定,此处的标准应当变为LPR的四倍,截至2021年3月23日为15.4%)。

 

违约金的设定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在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合理预估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在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违约金。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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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15 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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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他和解书已经签了,嗯,是不是咱们马上就可以强制执行他财产,哦,那肯定不是的啊,我告诉你什么样的情况下,你签了和解协议可以进入强制执行,需要法院出具一个调解书,法院的调解书最终生效之后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我们什么样的情况下,建议大家说我们双方之间达成一个合议,比如说你欠我钱,或者欠我工程款,咱们之间签了个还款协议,或者是和解协议,说写清了到底多少期,多少期,你分多少期还我,每一期给我多少钱,嗯,好,咱们双方都认可了,其实签完这个协议之后,如果你到期了没还怎么办?其实这个协议里面其实有很多的一个小技巧,比如说约定加速到期条款,比如说约定到期不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是一些违约责任的承担,比如说产生违约了,我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呀,什么差旅费呀,保全费啊,诉讼费呀等等一系列的费用由违约方来承担。你这些都是可以在和解协议。

    或者是混合协议书中增加的一些小技巧。

  • 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利息问题,《合同法》规定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要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利率只要不超过银行同等利率的四倍,都受法律保护。对于违约金,合同法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你因为迟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又感觉原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前,其实是可以先行与你的朋友协商解决的,不一定要通过仲裁和诉讼的途径。再说,你已经按照约定归还了本金与利息,迟延26天归还借款对贷款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不会大到哪里去,这即是你与朋友协商并圆满解决问题的基础。
  • 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内容: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4.03.18279人收看
  • 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4/7/1 22: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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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呢,你们双方之间没有借条,但是好在你没有沟通记录,能够确认这个借款以及利息之间双方约定并且达成合意的这个事实,对吧?啊,其实这种问题我们处理过很多,那我们通过什么方式呢?就是先和解,先跟他聊一聊,哎,看看他是真不还还是。

    真没钱还对吧?那如果说他没钱,好,你今天没钱,明天没钱,后天有没有钱,这个过程中其实可以给他制定一系列的还款计划,在这个还款协议里面有一个点很重要,那就是加速到期条款,如果但凡有一期他没有按期履行,那我们可以要求这个所有的款项加速到期,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逾期了,这个逾期支付我们产生的利息啊,违约金啊等啊等等等等,都让他来承担。还有就是关于违约之后,我们守约方去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都由他承担,在还款协议里都写清楚,如果他真的就是想还你钱,他不会在意这些东西,你就告诉他你去签吧,除非你是什么呢?你就是签了之后你搪塞我,你不想给钱,你才怕这些,否则你就给我签字,按期还款,这些都不会有问题,但如果说他签了之后,他就是没钱,他就是或者是搪塞我们,那你已经签到这个东西了,拿到咱们对咱们很有利,你找律师花3万也好,花5万也好,花10万也好,你是不是不心疼?

    因为最终承担钱的主体是谁,是对方拿到这个东西,他不还钱,我们怕不怕,我们不怕,我们走诉讼程序,用诉讼的方式来促进调解,保全住他的财产,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查询他财产情况,来确定一下他的资产情况,然后最后我们通过啊以诉促调的方式快速去解决问题。

  • 项目未按时还款,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适当减少违约金。中国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适当减少。
  • 签了合同没干满要赔违约金吗(没有按时完成项目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签了合同没干满要赔违约金吗(没有按时完成项目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内容: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法律学术界被分为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顾名思义就是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要以违约金的方式赔偿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并不是以填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目的,而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以达到实现经济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22.12.0511人收看
  • 王熙

    2024/4/7 16: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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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 房屋租赁时违约金一般由双方协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设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进行赔付,造成的损害较大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 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还可以继续有效吗,无效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还可以继续有效吗,无效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有效吗

    内容:只有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当事人才会有违约的可能,合同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条款也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律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法律具体规定是: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法律分析:合同无效,是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自始无效,法律分析: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

    2023.11.29123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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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可行的。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必须约定清楚。如果发生纠纷,有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降低。因为《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 法院可以主动调低过高的违约金吗?

    法院可以主动调低过高的违约金吗?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的数额,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的减少,当事人以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23.10.17298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25 11: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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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 关于民间借贷,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据此,《合同法》并未将违约金的约定与利息的约定两者视作冲突的一对法律概念,也即,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既可以依法约定符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标准,也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以已经约定了利率就不能再约定违约金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民法典中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债务加入如何约定

    民法典中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债务加入如何约定

    内容:根据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原债务人和债务加入人三方可以自由约定债务加入的条款,包括是否承担违约金,总结起来,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是灵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应根据债务转让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然而,要注意的是,债务加入是否承担违约金并非一定要约定的,当约定债务加入人承担违约金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原债务人和债务加入人三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自由约定债务加入的具体条款。

    2023.11.301034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