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植物人一般判几年护理费

导读:
交通事故植物人如何认定护理期限?
交通事故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大可能会受到损害而需要住院观察,在住院期间肇事一方支付营养费和护理费是合理合法的。
护理费赔偿期限
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而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确定分两种方法: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加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未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级别的确定根据被护理人对护理依赖程度及所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来确定。
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注: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
护理费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费赔偿期限
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而 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 法释〔2003〕20号)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交通事故纠纷审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植物人提前病故,已经赔获20年的护理费应该归还吗?
张某在江苏某贸易公司9楼进行墙体改装,谁料张某在阳台东侧墙体凿墙过程中,不慎从9楼百叶窗处坠落地面而造成颅脑损伤致植物性生存状态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法医判断其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
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贸易公司按30%的比例对事故造成张某的损失进行分担,其中,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因张某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20年,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47662.85元,由贸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44298元及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383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贸易公司并没有一次性赔付全部的护理费用,而是通过协商分期支付,而且约定,只要贸易公司能够按期支付完30万元后,张某同意放弃余款。然而,就在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后的半年内,张某突然因病去世,贸易公司因此反告张某的家人,以其收取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
那么受害人收取贸易公司给付的执行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
判决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权利人有权按照生效的民事裁判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能够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直接进行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本人无权从中获利。本案中,之前的判决书生效后,原告贸易公司应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贸易公司与张某于2014年3月就368333元赔偿款自愿达成“由贸易公司履行30万元,张某放弃余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贸易公司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双方因张某受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
不当得利有4项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首先,原告贸易公司之所以需向张某支付款项,是基于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利益受损方的利益受损。
护理费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护理费的定义和赔偿标准我们在文章开头就有提到,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
法院已经依据鉴定意见及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贸易公司对张某20年护理费的30%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张某权益受损应得赔偿的合理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张某或是被告张月红均未因该判决获得不当利益。最后,贸易公司与张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张某通过张月红收取30万元赔偿款符合双方约定,具有合法依据,且贸易公司并未按生效判决全额履行赔偿义务,其认为张月红因张某提前病故而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不足。故贸易公司诉张月红返还132012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实质采取了定型化赔偿方式,同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受害人已经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无须退还。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授权在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内确定的,重心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不存在退还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