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式”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呢?

姚平律师 2024.04.16938人收看
导读: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发生碰撞而造成人员或者财产伤亡引发的交通事故,第二种则是责任划分相对复杂的“无碰撞交通事故”,即虽然双方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但一方的驾驶行为对另一方的事故具有影响,这种时候也认为双方当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发生碰撞而造成人员或者财产伤亡引发的交通事故,第二种则是责任划分相对复杂的“无碰撞交通事故”,即虽然双方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但一方的驾驶行为对另一方的事故具有影响,这种时候也认为双方当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第一种情况下,事故的责任划分比较明显,通常只需要按当事人对这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第二种情况下的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无碰撞是否就等于无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相关案例

(2019)京0107民初19410号

2019年5月,庞某驾驶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时欲向东掉头,恰好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向后驶来,两车没有发生接触,但是钱某倒地受伤,小型轿车驶离。随后,交通管理部门因无法查清庞某驾车欲掉头对钱某倒地受伤的影响程度大小,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后,钱某经抢救无效身亡。钱某家人也就是本案原告,要求庞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庞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要求保险公司作为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保险公司认为庞某未依法采取措施就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因此商业险不予赔偿,庞某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庞某在钱某倒地前已经做出的减速靠右并且使车头偏离的动作和两车的距离,即使两车没有发生接触,但庞某的操作对钱某的行使具有影响,故认定双方当时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关于事故责任,法院综合双方过错,酌定钱某承担主要责任,庞某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而对于保险公司所说的商业险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因庞某所驾车辆没有和钱某的车发生接触,不存在庞某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形。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为合理损失,并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来说,是否发生接触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在本案中,钱某的行驶是受到了庞某减速靠右、车头偏移动作的影响才引发了倒地的后果,因此即使二者没有接触,但仍可认定双方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再以此为基础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在现实中,“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往往十分困难。对于交管部门认定不清的地方,法院审理的时候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仔细斟酌。与此同时,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相互礼让,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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