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朋友私家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赔偿吗?
导读:
1.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的,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驾驶人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2022年)
2.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的,可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黄某诉张某亲属、施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人无偿善意搭乘受害人,因发生车祸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可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2月22日第3版
3.驾驶人好意施惠无偿搭乘受害人发生非由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张某诉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双方驾驶人未及时报警,就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的,应对搭乘人的损害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好意施惠无偿搭乘受害人的,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1日第3版
4.好意同乘造成受害人的伤亡的,可以依法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钟某诉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的特点。好意同乘致搭乘人损害的,如果对机动车一方苛以重责,会阻遏机动车一方的善意,不利于弘扬乐善好施、互帮互助的中华美德,故好意同乘造成受害人的伤亡的,可以依法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湖北高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5.“好意同乘”遇事故,若驾驶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肖亮诉李华、区公路管养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定。若驾驶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对驾驶人的好意行为予以肯定性评价,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2021年11月1日
6.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减轻“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赔偿责任——李某生诉李某发、吴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法院作出减轻赔偿责任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8月21日
7.驾驶私家车无偿搭载他人途中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搭乘人死亡,系重大过失行为,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车主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张某、黄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私家车无偿搭载他人返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被搭乘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因疲劳驾驶所致,私家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被搭乘人死亡系重大过失行为,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而减轻车主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陕西旬阳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1月25日
·司法观点
一、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
1.搭乘人是无偿搭乘。
所谓无偿搭乘,是指机动车使用人没有要求搭乘人为其乘坐机动车的行为而支付对价。至于实践中搭乘人出于感激而馈赠一些礼品(如给些汽油票、送一些食物)给机动车驾驶人,并不影响无偿性的认定。一般来说,好意同乘中搭乘人与机动车驾驶人往往是同一个方向,也就是俗语说的顺路,但也有机动车使用人专程将搭乘人送往某地的。例如,朋友聚会一起吃饭,饭后没有喝酒的人开车将几位喝酒的朋友一一送回他们在城东的家中,然后自己开车返回自己在城西的家。
2.搭乘的是非营运机动车。
非营运机动车是与营运机动车相对应的概念。
所谓营运机动车,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即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即货运经营)的机动车(《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第2款),如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长途客运公司的客车、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快递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网约车公司的专车等。
这些以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作为营业的机动车,法律上对其有很严格的规定,承运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运输的义务。即便营运机动车按照规定免票或许可搭乘人无偿搭载某些乘客的,也不得以此为由而减轻或者免除造成旅客损害的赔偿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二)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
非营运机动车就是并非专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即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即货运经营)的机动车。
就好意同乘而言,非营运机动车主要就是所谓的私家车。但是,实践中一些虽然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好意搭载乘客的情形,此时也可以适用好意同乘。
3.被搭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如果被搭乘的机动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搭乘人损害,但是该机动车一方无责而应由对方机动车负全责的,显然,无偿搭乘人只能要求对方机动车承担责任。只有被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有责任,无论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无偿搭乘人都可以向所搭乘的机动车一方要求赔偿,此时才能适用好意同乘来减轻被搭乘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可能是人身损害,也可能是财产损害。
(摘自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91-292页。)
二、无偿搭乘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时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适用好意同乘时,也要注意无偿搭乘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例如,无偿搭乘人明知机动车使用人醉酒或者无证驾驶,仍然接受其邀请无偿搭乘机动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此时,机动车使用人具有重大过失,不能以好意同乘为由主张减轻责任,但是,由于作为受害人的无偿搭乘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故此,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外,无偿搭乘人在乘坐时不按照规定系安全带,机动车使用人提醒后仍不系安全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也应当作为受害人的过错而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减轻赔偿责任。
(摘自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92-293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