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案例_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导读:
关于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事,首先得了解清楚什么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结果却是天壤之别!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并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钟点工、搬运工、短期雇佣工等皆属于劳务关系。
若想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需要证明务工单位是合法注册企业,有事实劳动经历(如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表等),有缴纳社保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受到公司嘉奖或颁发技能证书等证据,即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私企严重),只要务工人员满足一年以上未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就可视作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而得到有效保护。
如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一般考虑三个主要特征:
其一是否以单位员工的名义。比如填写过员工登记表,有员工工作证,单位印过名片等等,说明员工对外和对内都是以单位员工的身份。
其二,是考虑是否定期发放劳动报酬。
其三,是否接受单位的管理。就是是否上下班有固定时间,是否打卡,是否有劳动纪律的约束等等。不过第三点现在有一定的改变,因为对于单位的中上层人员来说,一般并无打卡之类的约束。所以单纯以这点来考虑是否为员工,有些牵强。比如象总经理,副总经理这种很有可能就不能算有劳动关系了。于是,目前一般考虑劳动者个人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定义就比较宽泛了。
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证明自己在单位劳动工作过,受该单位管理安排。劳动者可以提供单位支付工资记录、单位考勤卡、劳动者受单位委派从事的工作任务证明等证据。我曾经代理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件。劳动者被单位聘用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受单位老板直接指派,平时驻外出差,单位没有考勤他记录,工资从业务费里扣除,单位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都不认识他。他在该单位工作了五年,公司大股东变了,原来老板走人,新老板把他解雇了。他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补偿,单位不承认他员工身份,认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我们申请法院向该单位客户调取单位招投标时提交的文件,文件里面清楚记载他是单位员工,接受单位委派参与招标。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特点如下:
1)企业有在行政部门进行依法注册
2)劳动者年满16周岁
3)存在从属关系,即管与被管,
4)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为企业的核心业务
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有
1)劳动合同
2)完税证明
3)离职证明
4)收入证明
5)有公章的厂牌
如今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修改以来以后十一年,普遍非劳动密集型企业都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而劳动密集型企业(保安、保洁、护工以及生产工人)仍然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能证明存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
1.工服、工牌、名片;
2.工资条、工资卡进账明细;
3.考勤表,工作场地摄像资料;
4.工友证明,需要2人以上的证明。若是共同申请仲裁的工友之间互相作证,一般不被支持。
我在佛山南一间灯飾厂工作十年,由于之前工資小,同厂签了不购买社保 協議。在今年二月份辞工返上家乡发展(即辭即走)厂扣我三百元工资。二月工資三月底比,要本人回來签收请问厂有无违規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没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厂牌、没工资条等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难于确认劳动关系。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呢?和谐劳动关系为大家分析。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了,成立劳动关系的三项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不是由劳动者完全按照自由意志安排。
同时,劳动关系报酬支付方式多为定期支付,有规律性。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组织运作的一部分。
综合上述,劳动关系需要从“从属性、经济性及组织性”三性来确认。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也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明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等
2.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等
3.用人单位给员工的工资转账凭证
4.员工的工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要想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主要的证据当然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有的单位可能故意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之后并并没有发给员工,所以这就导致发生纠纷之后,员工手里没有合同,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劳动者来说也不用惊慌,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证据证明:
1,工资单或者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
现在大部分用人单位发工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劳动者的银行账户上,所以这就很容易去银行把交易流水打出来,只要能显示出用人单位定期往员工卡上打一笔钱,并且有的还注明了工资,那么就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即使有的单位是通过发放现金的方式来发工资也没有关系,因为一般发工资的时候都需要劳动者进行签字,虽然这部分证据可能保存在用人单位的财务部,但是如果提起诉讼的时候,也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的,当然如果有的单位发给员工工资条那就更方便了。
2,考勤记录,名片,工作服,工作照片,或者者其他工作文件。
除了发工资的证据外,平时打卡的考勤记录,员工的名片,还有一些工作服,都可以作为证据。也许有人会说,名片可以随便到外面印一个,这样能有效吗?我们说,如果只有一张名片当然是不可以的,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其它证据来互相印证和佐证,形成一个统一的证据链,那样证明效率就高了。比如我们可以同时提供名片,也可以提供员工在工作时候的一些照片,或者是有些业务人员可能会要代替公司签署一些合同或者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3,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
除了这些书面的证据外,如果有比较要好的同事愿意给你出庭作证的话,也可以要求他们来给你证明。证明你曾经在该公司工作过,当然前提是这个员工必须要能够自己能证明自己是这个公司的员工才可以。
1、如果单位能提供相关证明,是最好的途径。法律规定,对于由单位掌握的证据,单位有义务提供,比如合同原件、考勤表、考核登记表、工资册等。虽然谁主张谁举证,但这些证据都由单位进行保管,一般不可能由私人保管,正常工作时,员工也不可能为了以后跟公司打官司,提前准备这些证据资料。
2、个人提供证据资料。如果单位资料缺失,或者消极应对,不愿意提供资料时,员工个人可以提供自己手中保留的工资条,个人名牌、工作岗位卡片,奖励证明、福利发放证明、岗位调整资料等,所有能证明曾经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资料。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即使平时没有特意保留,有总有一些无意中保留下来的证据,能支撑自己在单位的工作经历,虽然不完整,但可以通过断继续续的证据,串连起曾经的工作经历。
3、证人证言。当时进入公司的老上司、人事、会计、带自己的师傅,以及工作过程中的同事、门卫、保安,甚至能证明自己在单位就职的供货商、有业务往来的人员等,只要有证据证明他的证人证言有效,都可以做为简接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这三者可以相互佐证,从多方面论证劳动关系的存续及延续过程。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从劳动者确实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具体表现为: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多种多样,这里我们举一个具体例子:签署劳动合同的范围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1、查看两家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还应该考虑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为亲属关系,是否存在混同用工;
2、注意日常工作证据收集,比如社保缴纳证据,如果社保缴纳证据和劳动合同签署主体不一致,或者发放工资主体也不一致,可以从人身依附性方面处罚,看为谁提供劳动,哪家公司对员工进行实质管理;
3、从最有利于员工角度出发,混淆用工无非是为了逃避责任,优先考虑向哪家主张可以减少员工的维权成本,并且能够防止维权中单位故意拖延时间来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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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聘书等各种文字依据,那么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工作证或出入证、考勤记录、工资表、定额完成单、等各种有本人名字的文字依据,或者取得该企业多名同事签名的证明。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名,举证并不复杂但一定要依法维权,找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