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无法偿还对法人有影响_公司法人无力偿还罚款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2来源:律总管576人收看
导读: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已经产生了多起案例,有的至今还存在争议。看题目应是多人普通有限公司。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需要按出资额比例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主体存续期间,股东不直接承担责任

1、注册资本未足额实缴2、公司股东损毁帐簿导致无法清算,公司股东需承担责任

股东基本上需要按照自己出资份额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但是合伙企业无限合伙人是无限责任。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已经产生了多起案例,有的至今还存在争议。看题目应是多人普通有限公司。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需要按出资额比例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对外担保要有董事会的表决同意,这关系到提供贷款人是否可以成为善意第三人。如果当时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所有股东是要承担对外债务的。如果没有决议则提供贷款方不构成善意,股东可主张不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弄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人股东,很容易产生人格混同问题,会产生无限连带责任的的情况。第二,股东是否有名义股东的情况,也就是平常说的”代持协议“,此时应当是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向实际股东追偿。第三,股东是否有出资瑕疵,这个可以要求瑕疵范围内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需要完整的信息才能准确定性,每一个小的问题都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律的各种要求是极度严谨的

这就要看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是否存在恶意了,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法人公司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更不需要偿还债务。如果公司法人只是履行正常的职务而欠下的债务,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中未实缴的部分承担责任。

如果是有限责任,注册资金也都按时缴纳,且没有签署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那就无需偿还;如果是无限责任,那就需要偿还。

1、首先要区分一下,公司法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有差别的,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以这个问题先要区分,否则意思会不一样。

2、如果是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后无力偿还,因为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所以公司的贷款应该由公司以全部资产进行偿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用去偿还,但是如果股东是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话,那么需要缴足全部出资款用于偿还债务。

3、如果这个问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贷款后无力偿还,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那要看该法定表人在履行公司贷款事项时是否违法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法规,如果该法定表人未能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就以公司名义贷款,在不对抗第三方债务人的原则下,公司需要需要偿还该债务,但是其他股东可以对该法定表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他弥补公司损失。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按照《公司法》,这实际就是公司贷款,那么就必须股东大会通过方可。而一旦公司(法人)无法偿还或者不偿还时,股东就面临连带责任。这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是如此。

这个需要确定一下贷款的形式,贷款是发放到他个人账户还是发放到公司的贷款卡里。放款放到他个人账户的话还好,这种算是他自己的个人贷款,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的话只能算工作证明,后期影响还好。如果放款放到企业贷款卡里的话也会分两种情况:a.无抵押纯信用授信;b.有抵押的授信。a情况的话正常情况下所有股东都会需要签字,所以作为股东会提前知情;b类有资产抵押的情况,个人资产的话股东可能不会知情,如果用的是公司名下资产,股东肯定会知情的。看你属于哪种情况了,再具体分析一下,都有办法解决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来讲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用承担清偿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在以下情形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出资不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抽逃出资

(一)《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四点: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十一、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公司不当减资、减资未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总第266期)内容,公司存在不当减资,减资时既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亦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启动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启动破产时,股东则不再享有分期缴纳出资的权利,而必须将所认缴的出资立即缴足。

此外,你在问题中提到的“公司法人借用公司名义贷款”的问题,也需要予以关注。一般而言,公司法人借用公司名义贷款,对外相当于贷款人来讲,不影响偿还责任的判断。但对内而言,公司股东若实际承担了还款责任的,则有权要求借用公司名义的人予以赔偿。同时,借用公司名义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罪”,因此也可以考虑采取报警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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