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签订不买社保合法_员工签订不购买社保的协议有效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3来源:律总管281人收看
导读: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协议,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有不同意见,请留言评论。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协议,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有不同意见,请留言评论。

首先必须明确地一点就是:不是公司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的原则性问题,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公司不仅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还要强制职工写免责协议,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根本大法《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以《劳动法》为出发点来看,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强制员工写免责协议乃是非常突出的违法行为,因而,

作为《劳动法》子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来看,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还强制员工写免责协议,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并给职工造成了伤害,是一种非常突出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承当应有的赔偿责任。

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动地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公司的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公司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写免责协议,

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根本大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所谓的免责协议对于职工约束力,它将成为公司严重侵害职工基本利益的一种有力证据。

以《社会保险法》为出发点来看,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还强制员工写免责协议,无疑严重地侵害了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职工对于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还强制员工写免责协议的这种违法行为,应该积极地进行举报这种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写免责协议,这个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员工入职1个月以内,企业要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责。

这就说明了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必须要缴纳的。

如果企业以让员工写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无效。更何况是企业强制要求的。

如果是员工主动写的放弃投保证明,后期员工通过劳动监察要企业给补足的,企业同样还是需要给补交的。只不过是员工自愿放弃投保的,不支持员工向企业索要不缴纳社保的补偿金而已。

所以即便是员工自己放弃投保的,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坑。

二、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风险

其实现在大部分企业都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意识,很少企业现在为了规避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费用而选择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殊不知这更是给企业增加了风险。

1.比如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尤其最重要的一大块费用就是工伤费用。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的,那治疗工伤的所有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如果因伤残鉴定上等级的,一到十级的,都是需要支付三个一次性费用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只因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全需要由企业来承担。

以青岛为例,工伤十级,三个一次性费用接近十万元。这十万元给员工缴纳保险也足够了。

2.还有与员工息息相关的医疗费用,职工因病需要医疗费,本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3.与女职工相关的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原本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也是需要企业来承担了。

4.后期如果员工要企业给补交社保的,企业还需要承担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这个协议文本,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下面来为您具体分析一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单位与您要签署的协议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协议内容通过工资补偿社保缴费金额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可根据该法律条文确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A和B两人私下约定决斗,至死方休,结果A取胜,B死亡,A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例子和单位要求您签署的协议性质相同。

再者,社会保险作为员工的福利,对劳动者提供了待遇的保障,如在工作中因公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包括全额报销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女职工生育孩子会发放生育津贴;医疗保险可以为职工生病就医提供保障;养老保险在满足退休条件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等等。如果简单的签了协议,放弃了社会保险的缴费,这些待遇都可能无法享受。

建议您不要签署这个协议,同时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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